财产险(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区别
01 财产基本险 (一)火灾; (二)爆炸; (三)雷击; 02 财产综合险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03 财产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概括: 财产综合+责任免除以外所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什么是火灾责任? 火灾是指异常性燃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异常性燃烧就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失去控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是火灾。 火灾责任包括以下各种原因所致的损失或费用:意外失火;他人纵火;因救火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邻处火灾波及保险财产损失;火灾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烘烤损失、烟熏损失; 什么是爆炸责任?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什么是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陨石坠落、飞行物体落下;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而使土石方坍塌、石块飞射;建筑物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什么是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比如:爆水管、烟头导致的火灾等等。 什么是三停责任? “三停”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厂自有设备和使用权归企业的专用设备,以及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 2、仅限于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物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印染厂因发生“三停”责任范围内的停电,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烘筒上的布匹被烧焦;又如制药厂因发生“三停”责任范围内的停电,致使发酵液变质,影响产品收率的损失。 责任速记 基本险: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坠落+施救、减损费用 综合险:财产基本险+13种自然灾害+三停损失 一切险:财产综合+责任免除以外所有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