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环评工程师宋鹏程、刘景丽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相关机构及人员: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及环评工程师宋鹏程、刘景丽作出行政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相关情况

  (一)经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27日获得资质延续的相关申请中,隐瞒环评工程师宋鹏程相关情况、提供虚假人员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环评工程师宋鹏程于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期间,在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过程中,隐瞒了实际工作单位先后为赤峰市元宝山区环保局、赤峰经济开发区元宝山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的事实,登记于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经查,环评工程师刘景丽在2018年1月向我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中,所申报从业机构为安徽睿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隐瞒了实际工作单位为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的事实。

  二、处理意见

  根据当时适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锡林郭勒盟蓝天伟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评价范围调整和晋级等)的行政处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当时适用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第二(三)项的规定,给予环评工程师宋鹏程、刘景丽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评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的行政处理。相关情况记入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诚信系统。

  上述人员对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4日

  抄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赤峰市元宝山区环境保护局,赤峰经济开发区元宝山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