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伟大觉醒,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意义的“渤海2号事故”!看事故处置的前前后后

“渤海2号事故”一次伟大的觉醒


感谢您对《安全科学与应急管理研究》的支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移井位拖航作业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700多万元。这是天津市、石油系统建国以来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历史上少见的。41年后的今天,说起当年那起重大事故震动全国,而更值得关注的是这场事故背后引发的一系列反应,同样值得人们深刻反思——


本文由五个板块,从四个角度阐述这期事故对当下的影响:


1.事故发生和救援情况

2.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意义的“渤海2号事故”处理前前后后

3.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2号”翻沉事故!

4.石油工业部部长宋振明就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作检讨(1980年)

5.应该吸取“渤海2号"沉船事故的什么教训?

——尊重科学,尊重群众,搞好安全生产《人民日报》社论

为何今天再说“渤海2号”翻沉事故?

1979年11月24日,晚上8点。中国,渤海湾。

夜幕中,一艘自升式钻井平台,以大约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被缓缓拖行。这艘钻井平台,是中国在1973年从日本进口的,用来进行海洋石油勘探。

这艘平台其实是一个“二手货”,在买来之前,已经在日本服役了五年。但即便如此,这艘平台也比大连造船厂在1970年自主研发生产的“渤海1号”要先进很多。事实上,在那个强调“自力更生”的年代,相关部门肯动用宝贵的外汇去从日本人手里买一艘二手钻井平台,已经说明当时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工作的迫切需求了。

这艘原来叫做“富士”号的钻井平台,在中国开始服役后,被更名为“渤海2号”。

“渤海2号”是咋翻沉的?

那天晚上8点,渤海海面上明显开始风高浪急。

由于“渤海2号”是在被拖船拖行过程中,所以平台上的气氛还是比较放松的,除了少部分执勤人员外,大部分人员在自己的宿舍里看书、聊天、打扑克。

但“渤海2号”的船队队长刘学始终站在甲板上。作为船队的队长,刘学知道此次航行任务事先有不少反对声音:领导明明知道天气不适合,却强调时间紧迫,依旧让你们“自己决定”,这里面的“话外音”谁又能听不懂呢?

于是,“渤海2号”顶着风浪,开始拖航转移。一开始,海面上还算风平浪静,但到了24日晚上8点之后,海浪明显开始大了起来,风力达到了8到9级。晚上11点10分,大浪已经涌上了甲板,将平台上没有卸载掉钻杆堆、氧气瓶、打桩锤等推得到处乱滚,有的直接掉进了海里。这时候,所有人的心开始紧张起来。凌晨2点,“渤海2号”上的警铃,凄厉地响了起来。

警铃响起,是因为“渤海2号”上的机舱泥浆泵配电盘失火了。失火的原因,是因为甲板电缆孔在风浪中漏水,引起了短路。火苗虽然很快被扑灭,但泥浆泵却启动不了了,这也就意味着灌进泵舱里的海水无法排出了。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凌晨2点10分,“渤海2号”甲板上的第三个通风筒被风浪从根部打断——这个通风筒在2小时前被打掉了筒帽,刚刚用苫布包起来。通风筒根部是一个0.8米直径的窟窿,海水直接从这个大洞灌进了泵房。刘学忙组织人抱来棉被和更多的苫布 ,去填这个窟窿。但是,海水此时已经在甲板上形成了淹过小腿的积水,以至于这个窟窿形成了一个漩涡——棉被和苫布一扔上去,就消失得无影无踪。

此时,“渤海2号”的3号桩腿已经明显倾斜,在狂风巨浪的茫茫大海中,“渤海2号”的平台已经发生了倾倒。渤海湾,是中国渤海三大海湾之一,面积1.59万平方公里,石油储量丰富。

刘学只能命令所有人穿上救生衣,上飞机平台待援。凌晨3点,负责拖运的“滨海282号”拖轮收到了来自“渤海2号”的电报:“通风筒进水已经无法控制,请求拖轮转向,让平台顶浪航行,以保护船尾!”

“滨海282”号随即开始尝试转向,但风浪实在太大,转向失败。3点10分,“渤海2号”向“滨海282”号发来警报和求救信号:“我船开始下沉,赶快解缆救人!”

3点35分,“滨海282”号上的船员,已经看不到“渤海2号”的灯光了。“渤海2号”沉没了。平台上的74名船员,统统掉进了11月底渤海湾冰冷的海水中。

关键时刻,“滨海282”号却迟迟没有发出求救信号,也无法发出事故的准确坐标。当时,“大庆9号”油轮离“渤海2号”翻沉地点只有6公里不到,如果接到信号和坐标,可以在半小时内赶到现场救援。但最终第一艘救生船在40分钟后才起航,在7小时后才到达事发地点。经过一番努力抢救打捞,只有两名“渤海2号”的船员获救。其余72名优秀的中国海洋石油工作者,全部遇难。

事故发生后,有几个问号需要思考:

时间仓促?11月19日,根据石油部一位副部长的要求,刚刚成功打完7B33-1井的“渤海2号”要转移到217公里外的10B13-1井位去打一口标准井,并且要求在12月底之前打到2500米深。按道理,应该是“夏天作业,冬天检修”的。

而且“渤海2号”并不抗冰,所以海洋石油勘探局提出能否到明春解冻后再打。但由于当年的储量指标没有完成,所以部领导坚持要求“克服困难”,提出了“石油工人无冬天”的口号。

违反操作?按照“渤海2号”的《使用说明书》和海洋石油勘探局的《使用暂行规定》,“渤海2号”在被拖航前,应该将8个沉垫舱中的4个排出压载水,减轻重量。但在事前的拖航会议上,却没人提到这一点,这导致全平台总负荷增加了2400吨。

刘学曾提出那么就卸掉一些可变载荷,但局里以“离岸远”,“卸载船只因风大不能起航”等各种原因拒绝,导致“渤海2号”最终可变载荷超重351吨,吃水极深。在已经超重的前提下,勘探局还拒绝了刘学打电报提出的“三轮并拖”请求,只派了一艘8000马力的“滨海282”号拖轮独轮拖行,使得“渤海2号”只能以每小时4到5公里的速度前行——这也是违反规定的。

在出发不久前,“渤海2号”曾被风浪打掉一个潜水泵。考虑到潜水泵很可能落在平台之下的沉垫舱,刘学曾打电报希望潜水员来打捞,但依旧被拒绝。为了防止沉垫舱上浮时挤压潜水泵而顶破平台,拖航会议上决定沉垫舱上浮时(拖航时必须上浮),与平台要保留1米间隙——这又是违反规定的,沉垫舱与平台应该紧密贴合。

糟糕的天气?这是最让人担心的一个因素。11月24日,天津、河北和山东三个气象台发出天气预报:当晚会有6到7级大风。根据规定,如果海面上有超过5级以上的大风,是不适宜钻井平台降船拖航的。但相关负责人却只是将气象预报通报给了钻井平台上的人,让他们“自己决定”。

披露事故真相一波三折

时隔将近八个月即1980年7月下旬之后,渤海二号石油钻井船翻沉事故,才被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逐步披露和报道出来。

然而,“渤海二号事故”曾经历了三次原因认定,导致三种不同的责任归因。在这三次认定中,媒体只对第二次的认定和责任归因进行了报道。

第一次认定:强大风浪导致意外事故,媒体未进行报道。

事发后第三天,天津海洋石油勘探局向上级汇报:“事故发生,在于气象突变,突遇特大风浪,不可抗拒;指挥无误;抢救英勇。”1980年1月19日,石油部部长宋振明在签呈国务院的报告中,“也把事故发生的原因归罪于‘遇到强大风浪袭击’”。总之,勘探局和石油部都把事故“归罪于天”,即“遇到强大风浪袭击造成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天津日报》、新华社、《工人日报》、《人民日报》都派记者前去采访,但因为事故重大,石油部反对公开报道,且中央和天津市委没有指示,所以有关这一事件的新闻未能及时面世。

第二次认定:“严重违章指挥”,媒体进行充分报道。

为查清原因、明晰责任,由国家经委、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以及天津市有关单位共同组成了联合检查组,于1980年4月19日向天津市委报送了《关于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号钻井船翻船事故的调查报告》(下文简称《调查报告》),明确指出事故原因有三:一是没有排除压载水;二是平台与沉垫舱没有贴紧;三是没有卸载。并将事故性质认定为“确属一起严重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这一调查结果被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处理渤海二号事故的决定》所采用。

根据这个调查报告,1980年8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海洋石油勘探局党委书记兼局长马骥祥、副局长王兆诸、副总调度长张德经、滨海282号船长蔺永志四名被告的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经过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判决认定渤海二号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上诉人马骥祥、王兆诸玩忽职守已构成渎职罪。11月21日,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马骥祥渎职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诉人王兆诸渎职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张德经渎职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蔺永志渎职罪原处刑一年,缓刑一年。

《调查报告》出炉之后,几位上层领导在5月、6月对《工人日报》未报道“渤海二号事故”多次表达不满:“‘渤海二号’沉没,死了72个工人,报纸应该登。按宪法办事。没人出来讲公道话,官官相护不好,这样正气就没有了。”“没有反映工人思想问题,没有讲工人的安全问题,这样的《工人日报》我就不看”,认为《工人日报》应该为工人说话,包括批评厂领导、部领导、国务院领导的官僚主义。

在得到上层领导的首肯之后,“渤海二号沉船事故”的公开报道得以面世。最早的披露是以新华社通稿的形式于1980年7月21日晚播发,由新华社记者和《人民日报》记者合写。7月22日,新华社用外文对国外播发了《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拖航中翻沉》的新闻稿。随后《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纷纷加入报道行列。

7月22日,《人民日报》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忽视安全工作违章指挥蛮干 造成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重大事故》为题在头版发表; 8月24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丁济沧等人撰写的评述性新闻报道《从渤海二号事故看石油部的领导作风》。8月26日,报纸发布了《国务院严肃处理渤二事故的决定》。8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深刻的教训》的社论。

在对“渤海二号事件”的报道中,《工人日报》的影响力最为突出。7月22日《工人日报》在头版头条发表了陈骥的以《(引题)严重违章指挥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主题)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拖航中翻沉(副题)死亡72人,损失3,700多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此案,正在进行侦查》为题的报道。此条新闻被评上了1980年“获奖好新闻”。当天《工人日报》同时配发长篇新闻分析文章《渤海二号钻井船翻沉事故说明了什么》。8月25日,《工人日报》登出《石油部应对渤二事件做出回答》。

对这一轰动事件的报道以9月2日新华社播发的《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渤二事故直接责任者》并登载在《人民日报》头版为结束。

第三次认定:“船体设计严重缺陷”,媒体只字未提。

1980年9月,有委员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78号提案:把渤海二号打捞上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详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分析。1982年7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交通部烟台海难救助打捞局将渤海二号沉船分割成10大块打捞上岸。通过六机部702所、上海交通大学、中国船舶科研中心等有关科研单位进行反复的实物科学技术鉴定、船模试验和电子计算机试验得出翻沉真正原因:船体设计的严重缺陷导致泵舱大量进水并最终导致翻沉。

虽然“渤海二号”事故最后真相于1982年下半年得以弄清,但因为中央领导多次表态“‘渤海二号’事故以后不要再提了”,所以事故的第三次认定的真相,也即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完全未被媒体报道。

有鉴于此,康世恩和石油部领导人甚至都未将事故的第三次原因认定的结论向上汇报。直至1988年8月30日,康世恩才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了一个情况汇报,报告船体打捞鉴定情况和翻沉真相,“建议中央准予由有关司法部门对几位判刑的同志重新进行核查”。

具有重要历史里程碑意义的“渤海2号事故”处理前前后后

—— 马学明  段少荣


拨乱反正和恢复发展时代(1978年以后)

改革开放后,在管理体制与机制上,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最突出的表现是“三结合”(国家监察、行政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管理体制开始建立。

1978年,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相关请示,由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安全监察。1982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在锅炉压力容器和矿山等行业领域,国家监察制度逐步得以确立。

随着思想上、政治上的拨乱反正,否定“文化大革命”的结论形成,1978年9月4日~16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在北戴河召开了全国第三次防尘防毒会议,中共中央发出《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全面整顿和恢复的阶段。

1978年9月1日,国家经委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防寒防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工交各部、委、局切实加强对防寒防冻工作的领导,逐级建立防寒防冻小组,层层负责,抓紧抓早,抓到底,抓出实效。

1978年10月13日,水电部《水电简报》刊登消息:广东海南石碌水库蓄水达127.7米高程时突然发现裂缝,主坝有塌垮危险的。李先念副主席阅后批示:“应彻底解决。”从1978年至1985年,国家投资698万元对该坝进行维修加固。

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明确:“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通知指出当前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工业、交通、基本建设中的安全生产情况没有好转,职工伤亡事故仍然严重,1977年伤亡人数高于1976年,今年1月至7月又高于去年同期。其中,煤矿伤亡事故最为突出,死亡人数占全国全民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总人数的40%以上。许多企业尘毒危害也很严重,矽肺病和职业中毒日趋上升。大量的伤亡事故并不是由于技术上不能解决的问题引起的,而主要是由于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煤炭系统重大伤亡事故不断重复发生,应当引起煤炭部的高度重视。通知要求各工业交通部门,各级党组织,要立即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发现问题,制定改善劳动条件,杜绝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从现在起,煤炭部门不允许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伤亡事故,一般事故也要大幅度下降。交通部、铁道部要把伤亡事故降到本部门历史最低水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其他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减少火灾和伤亡事故。迅速把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起来。要做到职责明确,赏罚严明。一个企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首先要追查厂长、党委书记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事故多,伤亡严重,要追查部门和地区领导人的责任。大庆式的企业,必须是搞好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凡是工伤事故多、尘毒危害和“三废”污染严重的企业,不能评为大庆式企业。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下发通知(国发[1979]100号),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1979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下发《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文件第一条进一步强调生产挖潜、技术革新、设备改造、工业改组,将同时解决安全生产和尘毒危害问题,所需资金、设备、材料都必须一并安排落实。

第二条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在集中管理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左右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管理。

第三条规定,新的建设项目(包括引进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从1980年开始,劳动保护立法工作加快。1982年,国务院先后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国家“劳动保护法”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已基本制订就绪,报送国务院批准颁发。与此同时,还有22个省、市、自治区的人大或政府相继颁布了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30多项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这些法规、标准、为劳动保护法制工作夯实了基础,为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在关于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通知中说: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搞好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着重要意义。条例共5章25条,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监察制度,明确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主管全国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确定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查处程序。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2月8日,第一机械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关于整顿工业锅炉生产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几点意见》。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通知》。通知指出: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其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否则不准投产。对于在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投产的国营矿山,其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纳入调整计划,限期达到。《矿山安全条例》共5章75条。总则阐明制定本条例的主旨在于“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矿山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二章对国营矿山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采、通风防护、机电运输、爆破、工业卫生标准和检测、职工健康管理作出规定。第三节明确社队矿山开办条件、监管主体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四章为责任和处罚。第五章为附则。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共ll条。规定国家劳动总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其主要职责为监督《矿山安全条冽》的贯彻执行,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矿山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矿山事故调查,监督事故的处理等。

1982年2月16日,国家劳动总局在湖南长沙首次召开劳动保护国家标准化工作会议,提出要制定安全标准,建立安全标准科研中心,处理全国性的安全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安全标准的技术监督检验制度。

1982年3月5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关于恢复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2年3月8日  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贯就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发出通知。指出:为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这两个条例,应迅速建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经国家编委同意,全国各地共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人员1700人。其中矿山安全监察处270人,矿山安全监察室(组)1430人。各地可以分批分期组建,人员在三年内配齐。年内要配备50%以上。    

1982年3月9日,福建省福鼎县制药厂冰片车问结晶槽发生火灾,造成65人死亡,35人重伤致残。烧毁厂房659平方米以及原材料和全套生产设备,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冰片车间用聚氯乙烯塑料管抽结晶槽内的汽油时产生静电,引起可燃气体爆燃。该厂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厂房不符合甲级火险要求;企业管理薄弱,安全制度不严,工人不经专业安全培训,不懂起码的安全知识。该车间在1977年曾发生火灾全部烧毁,新建扩建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后经民政部批准,在扑灭这场大火中,为抢救国家财产而英勇献身的公安干警、消防战士和该厂干部、职工全部追认为革命烈士。

1982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82]国函字35号),原则同意全国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编制暂定为1700人。

同日,煤炭部部长高扬文发出《为安全生产致全国煤矿矿长、区队长的一封信》。高扬文在信中说:煤矿不安全,事故多,像一只“拦路虎”,危害职工生命和健康,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每想到事故给煤矿职工家属带来那么大的痛苦,就感到十分痛心和内疚,相信同志们也会有同样的感受;严是爱,松是害,对违章现象听之任之,将会使事故重复发生,你们千万要警惕!安全第一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矿长不但每天要批阅产量日报,也要每天批阅瓦斯日报,每天抓安全措施的落实,只有既会抓好生产、又能保证安全的领导,才是真正的好领导。

1982年3月17日,国家城建总局发布、施行《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2年3月19—26日,国家劳动总局在辽宁辽阳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贯彻落实问题。  

1982年3月27日,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就本年度的“安全月”活动联合发出通知。    

1982年3月29日,化学工业部发布《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自1982年5月21日起执行。

1982年5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劳动总局与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

1982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指出:几年来由于有些地区的农村社队和厂矿企业,在铁路两侧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渣,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严重,不断发生崩坍、滑坡等重大灾害,中断铁路行车,甚至酿成列车脱轨颠覆的行车重大事故,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为切实防止今后发生这类事故,保护铁路设施的完整,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部门同意,不得在铁路用地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不得在铁路地界内(如地界不明,在距路堤护道坡脚十米范围内)和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上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凡因违反本通知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造成铁路设施损坏,中断运输或酿成行车事故的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发文提出,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

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并批准了600名编制充实各级劳动部门监察机构。至此,一支逐渐成熟的监察队伍开始为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发挥作用。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安全管理不断得到强化,系统安全工程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普及。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985年和1986年召开的鞍钢和肥城矿务局安全生产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渐发展和深入,各部门和企业从恢复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入手,逐步建立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相继建立了70多个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和3000多个劳动保护教育室,干部、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当时称特殊工种)得到培训的达到5000多万人次。

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对全国所有企业的防尘防毒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出了规定。

1984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安全月”领导小组的相关报告(国办发[1984]103号)。该报告提出:“在安全生产上,实行国家监察、行政管理和群众(工会组织)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渤2号”事故后的一次伟大觉醒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根据1979年11月25日,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在渤海湾海域作业翻沉,造成72人死亡,国家财产遭受三千七百多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决定解除宋振明的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给予主管石油工业的国务院副总理康世恩记大过处分。当时这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这在新中国至今的历史上,仅就一起事故的追责程度,是从来没有过的。

斗转星移,时空变迁。40年的漫长时间似乎已经淹没了历史的岁月,如今中国人民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观念、理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我们重新翻开历史文献,就会看到40年前发生的“渤海2号”翻沉事故,就是一面镜子,它同样会照射出我们今天所处的这个时代被人们容易忽视的许多问题。全文如下:


国务院作出决定严肃处理“渤海2号”翻沉事故

(1980年8月25日)

1980年8月25日国务院8月25日作出关于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决定,全文如下:

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1979年11月25日在渤海湾内翻沉,造成船上职工72人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是严重违章指挥造成的、我国石油工业史上最重大的责任事故。经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经委、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总工会、塘沽区劳动局、塘沽区公安分局、塘沽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组成的检查组查明,海洋石油勘探局在接受石油部命令“渤海2号”紧急迁移井位的难于完成的任务以后,采取了违反拖航安全的错误做法,冒险降船、拖航,是造成这次不应有的惨痛事故的主要原因。

这一严重事故发生以后,石油部迟迟不认真调查事故的原因,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情况,也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事故发生8个月以后,石油部仍然没有严肃对待。只是由于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严格督促,全国总工会和社会舆论同声指责,石油部才作出了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和比较深刻的检查。

“渤海2号”翻沉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石油部领导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尊重科学,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重视职工意见和历史教训造成的。石油部领导对此负有不可推诿的重大责任。国务院领导对这一严重事故处置不当,也是重要的失职,应当向全国人民承认错误。国务院会议在听取石油部和其他有关各方的报告以后决定:(一)接受宋振明同志的请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长的职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二)国务院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同志,对这一事故没有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在国务院领导工作中负有直接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的处分。(三)国务院对“渤海2号”死难的同志表示沉痛的哀悼,对他们的家属致以深切的慰问。

石油部的全体职工,尤其是大庆油田的职工,在艰苦条件下开发我国石油事业,作出了中外周知的光荣贡献。石油部在组织领导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富有成效的辛勤工作。石油部提倡的“三老四严”作风,“二分法前进”原则,“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对全国工业的进步起了积极作用,今后也仍然适用。但是,由于石油部主要领导同志在成绩面前逐渐骄傲自满,不象过去那样谦虚谨慎,实事求是,以致一些石油企业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多次发生重大事故,而且没有从中得到应有的教训。国务院严肃处理这次事件,既是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所必需,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们的石油工业所必需。希望石油部及所属单位各级负责同志振奋革命精神,切实总结教训,作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决定。希望石油部门全体职工团结一致,在成绩和荣誉面前不要停步,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不要气馁,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石油勘探和生产任务继续积极努力。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和石油部其他企事业单位均应认真吸取“渤海2号”事件的教训,改善领导,尊重科学和民主,尊重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坚持正确指挥,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显著的进步。

“渤海2号”的事故不仅是对石油部门的一个严重警告,也是对全国其他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一个严重警告。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各企业和主管机关的行政领导同志和各级工会,都要十分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努力防止事故的发生,绝对不应采取任何粗心大意、漫不经心的恶劣态度。在生产斗争中,发生某些确实不能预料和不能抵抗的不幸事故是难以完全避免的,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任何对职工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的借口。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企业的神圣职责,就是要尽一切努力,在生产劳动中和其他活动中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伤亡事故,否则就是违背了我们的工人阶级立场和社会主义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一切重大的责任事故,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不得姑息宽容。各级劳动部门和各企业都要大力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保卫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对工人、技术人员和专家关于安全情况安全措施的建议和批评,必须认真对待。对于揭发控告忽视安全生产现象的职工,决不允许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者必须法办。一切重大事故均应及时如实报道,不得隐瞒和歪曲。国务院相信,通过上述各种措施,全国各部门职工和领导机关,一定能够齐心协力,使我国整个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状况得到巨大转变,从而大大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革命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作出重要保证。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宋振明就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作检讨

(1980年)

石油工业部部长  宋振明

国务院:

我部接到国务院关于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决定事项的通知以后,进行了多次学习讨论。大家完全接受国务院、党中央领导同志的严肃批评。一致认为,这是对我们的关心和爱护,教育极深,震动很大,决心端正态度,从思想作风上深刻检查,坚决改正我们的严重错误。

我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号钻井船翻沉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也是建国以来石油生产建设上一次最严重的事故。这次事故死亡职工72人,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我们心情十分沉痛,深感有愧于党和国家的委托,对不起殉难同志和他们的家属。国务院、党中央的严肃批评,广大群众包括报纸和其他方面的严肃批评,都是对我们的深刻教育。

“渤2”翻沉事故的根本原因,正如国务院和党中央领导同志指出的,是我部领导在成绩面前骄傲了,不那么尊重科学,不那么尊重工人群众、专业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并影响了下面某些领导干部。这个批评十分中肯,非常正确,打中了我们的要害,指出了我们思想作风上的主要问题。

多年以来,我们部领导上确实存在严重的骄傲自满。对石油工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地区和全国人民大力支援下,依靠广大职工努力所取得的一些成绩,不适当地估高了自己的作用。以“先进”自居,爱听赞扬,不爱听批评,讲成绩沾沾自喜,讲缺点轻描淡写,不能虚心学习别人的好经验。说话口大气粗,盛气凌人,听不得不同意见,往往一触即跳,老虎屁股摸不得,在有些问题上搞得上下左右关系紧张。这种思想作风在“渤2”事故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一)由于骄傲,我们容易头脑发热,急于求成,主观片面,夸大主观能动性,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口号,做了一些超越客观可能性的计划。

这些年来,我们在工作中往往是主观意志代替客观实际,用过去搞政治运动中的某些不适当办法来搞生产建设。安排生产计划,考虑需要多,考虑可能少,不量力而行,不留有余地,储量没有搞清就定产量指标,搞地面建设。组织生产建设,习惯于大轰大嗡,动不动搞人海战术的“大会战”,“打擂比武”,说大话,说空话,图形式,走过场,搞了一些不求实效的事情。在生产任务紧的时候,往往不对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片面强调“苦战”“恶战”,不适当地提倡加班加点等等。这些都是我部领导工作中“左”的思想的反映。

这次“渤2”事故就是我们这种思想的必然结果。去年部里规定渤海新增储量两千万吨,到10月底还没有完成。虽然那时离上冻时间已经很紧,我们仍然安排年底前再打一口探井,并提出了进尺、取芯任务。这就促使海洋局仓促上阵,不顾安全抢时间,使“渤2”冒险降船、拖航,终致酿成大祸。这个深刻教训说明,上面主观规定的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必然助长下面的“瞎指挥”,产生极其有害的后果。

(二)由于骄傲,我们往往不讲科学,盲目蛮干,只强调革命加拚命,缺乏严格的科学态度。

在有些工作中,我们没有很好坚持实事求是精神,甚至把一些违反科学、冒险蛮干的事情看成是“解放思想”、“有干劲”,把一些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做法看成是“害怕困难”、“没有干劲”。

猛打猛冲、大干苦干的革命精神是宝贵的,必要的,但是它只有建立在严格的科学基础上才能办成好事,否则就会走向冒险蛮干,忽视生产安全。我们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不作细致的科学分析,经常喜欢一个“大”字,用大动员、大学习、大检查、大评比、大总结等办法代替扎扎实实的工作。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常常搞突击,拚设备,拚体力,钻机超负荷打井,油井超能力生产,地面工程不完善就凑合投产,有些油田甚至连开发方案都没有就匆匆忙忙投入开发,给生产建设留下隐患。平时布置工作任务,讲生产指标多,抓安全措施少,解决生产问题急如星火,解决安全上的问题一拖再拖,造成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规章制度未能认真执行,“学费”一掏再掏,教训没有认真吸取,重大事故连续发生。

我国海上石油勘探是一个新的事业。海上作业比陆上复杂得多,危险性也大得多,应当更讲科学,更讲安全。但是,我们没有认真这样做,不重视科学管理。许多海上安全的规章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自己不懂也没有认真去学,多次出国考察对安全问题了解得很少。明知海上职工文化技术水平低,我们没有下决心严格训练,培训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对海上技术装备,包括采油平台、钻井船等,缺乏严格的安全质量标准,以及船舶入级、定期检修等制度,许多都是凑合上去的,隐患很多。

渤海2号钻井船从国外购买时,带有技术资料和操作规程,对拖航作业有明确的技术要求。但引进7年来,稳性计算书等一些资料一直没有翻译过来,有些翻译出来的资料也没有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我们自己虽然订了使用暂行规定,但没有严格执行。这次长距离拖航,既没有分析预测气象情况,又没有按规定排压舱水和卸载,连掉入沉垫箱上的潜水泵也没有打捞,致使该船吃水深,干舷低,稳性差,在拖航途中受风浪袭击而倾覆。这是违章指挥,冒险蛮干,不讲科学的恶果,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三)由于骄傲,我们常常自以为是,缺乏民主,缺乏商量办事作风,不尊重工人群众、技术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意见,不尊重兄弟部门和地方同志的意见。

这些年来,我们没有认真坚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作风,自恃高明,“一贯正确”。在与兄弟部门和地方的交往中,不能平等待人,口气大,说话冲,态度生硬,容不得不同意见,动不动就把人家顶回去。在石油工业内部,我们也缺乏民主作风,不注意发挥企业干部积极性,不注意听取下面的意见,对一些与我们不同的意见更是不容易听进去,因此容易作出脱离实际的错误判断,而且不容易得到纠正。这种思想作风也直接影响到一些石油企业的领导干部,造成很不好的后果。

在渤海安全作业问题上,过去天津市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外国专家,都给我们提出过建议和意见。但我们强调客观条件,不从主观上找原因,一直未予重视,一些能办到的事也没有办好。这次确定“渤2”打井任务时,海洋局有些干部和技术人员提过不同意见;在“渤2”拖航前,钻井船队长刘学同志又3次提出合理建议,但都没有采纳。这些都不是偶然的。如果我们民主作风好一些,这起事故是有可能避免的。

(四)由于骄傲,我们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滋长严重的官僚主义。特别是在对待工人群众的生命安全上,一些问题更是不能容忍的。

1975年以来,直到这次“渤2”事故前,海洋局曾经发生各类大小事故1,042起,其中重大事故33起,死亡职工33人。但是我们一直没有严肃对待,在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没有把保障安全放在首位。对安全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抓紧建立健全。对一些能解决的防护、救生设备(如防水工作服、防水耐寒救生衣等),没有抓紧解决。对已有的一些救生设备,没有组织严格的使用训练。对影响安全的各种隐患,没有认真检查、消除。对过去发生的一些重大事故,没有认真查明原因,严肃处理,总结教训。这就使问题越积越多,以致发生“渤2”翻沉这样的恶性事故。在群众生活问题上,有些可以解决的问题也没有认真解决。

(五)“渤2”事故发生以后,我们对事故严重性缺乏认识,强调客观,开脱责任,态度是恶劣的。

事故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在安排善后工作的同时,和在善后工作告一段落后,没有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而把这次事故作为遇到强大风浪袭击造成的意外事故。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急急忙忙地想表彰先进,这实际上是在掩盖错误,推卸责任。我们这种思想也影响海洋局领导干部,给中央有关部门和天津市调查组的工作造成了困难。

经过中央有关部门和天津市调查组的深入工作,在大量事实面前,我们虽然承认是违章指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但总是躲躲闪闪,避重就轻,存在不少原谅情绪,错误地强调海上人员技术水平低,没有经验,装备差,许多条件不具备,发生一些事故是难免的,而且海洋局许多干部找油心切,出发点是好的。因而在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分问题上,总是思想不通,向有关单位说情,借口不要影响干部积极性,想大事化小,开脱罪责。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我们5月底向中央、国务院的检讨报告就不可能深刻。这也影响了海洋局一些同志,使他们对错误的认识上有反复。

今年6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第3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对我们提出批评,以及报纸上公开批评以后,我们对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仍然没有想通,抱着消极等待处理的态度。这是极其错误的。事实上,对事故责任者的原谅,首先是对我们自己的原谅,袒护他们的错误,实质上是不承认我们自己的错误。不严肃处理少数犯错误的干部,是对广大群众生命安全不负责任,这才真正影响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实践再次证明,骄傲了就要犯错误,就要摔大斤斗。我们在“渤2”事故问题上,错误是严重的,影响是很坏的。我们定于25日召开石油企业领导干部紧急会议,传达贯彻中央书记处指示,检查我们的错误,听取企业同志的批评,并在他们回去以后,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切实改变我们的思想作风。

为了挽回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不良影响,请求给予撤销我的部长职务的处分。

我们请求把“渤2”事故和我们的错误通报全国,把我们的检讨在报纸上公布;并希望中央、地方有关部门和报刊继续给我们批评帮助,以更好地教育我们。

我们要把“渤2”事故的沉痛教训变为动力,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团结广大职工,为发展石油工业做出贡献。

以上报告,当否,请指示。

石油工业部部长  宋振明

1980年8月23日  

(原载198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

图片.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