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VOCs源头减排角度看,企业如何应对VOCs环保合规风险?

2020年12月1日起,《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多个国家标准开始生效实施,新国标实施给企业带来哪些环保风险?企业如何应对?

VOCs是形成臭氧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和PM2.5污染的有效途径。2020年12月1日起,《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国家标准开始生效实施,旨在构建我国VOCs源头防控体系。

新国标实施给企业带来哪些环保风险?



首先,自上述国家标准实施之日起,使用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应当符合标准的规定。

上述标准均属于国标,具有强制性,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的原材料和产品,含有VOCs且不符合标准的,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是进口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海关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等。其次,长三角、京津冀地区,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禁止使用上述标准中的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再次,企业不使用淘汰或落后工艺或产品,且必须根据排污许可证和排放标准的要求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使用台账。主要依据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明确,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包括“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台账合规管理方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同样规定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企业如何应对VOCs环保合规风险?



首先,对目前正在使用的材料及其VOCs含量进行辨识,对重点区域工厂加强风险排查力度。属于上述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的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材料,如果不符合新标准的要求,建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停止使用。

其次,及时采购和使用达标的产品。应向供应商索要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要提供使用产品的MSDS,并核对MSDS、检测报告、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VOCs含量。要特别注意不同类型材料的VOCs含量计算方法,其中,胶粘剂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的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VOCs限值;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的清洗剂VOCs限值(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量计算);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的各种油墨的VOCs限值。

再者,如果排污许可证有明确台账记录要求的,建立使用材料的VOCs含量核对和记录台账制度。台账的记录格式要求,参见排污许可证内容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并且可以参考《实用手册》。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工厂所在地另有规定时,还应执行当地规定,例如上海市规定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在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地区的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使用上述标准中规定的低VOCs含量的材料。如果目前难以实现低VOCs材料替代,笔者建议,尽快启动替代材料研究,同时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

针对新国标的实施,进口商应特别注意采取哪些措施?



首先,有必要对产品的类型进行明确,确定是否属于上述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当涂料产品适用于多种用途时,应符合各要求中最严格的限量值要求。

其次,如果供应商不能提供符合标准规定的检测报告和MSDS,则需要进口商组织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笔者建议在与供应商的协议中约定,明确VOCs的达标要求以及不合格的违约责任。对于已经进口尚未销售的产品,注意核查是否存在未达标产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企业有停止销售的义务,目前经查没有给予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进口但是未销售的产品”销售缓冲期的规定

对此,笔者建议,对于实施日之后进口的产品,应当严格符合该标准。《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学物(VOCs)含量的限制》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应该考虑新的国家标准实施对于销售和使用方法的影响,提前要求供应商按照新的国家标准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