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合并处罚和竞合处罚

问:“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与“未将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其所禁忌的作业”,是同一违法事实吗?
答:是同一违法事实。都属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所列出的违法行为之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解释
    1. 还没上岗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在医院看病等其他途径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 已经在岗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或在医院看病等其他途径发现有职业禁忌时:
    (1)如果劳动者目前的岗位是其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再安排其继续留在该岗位,应将其调离其所禁忌的作业。
    (2)如果劳动者目前的岗位不是其所禁忌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转岗到其所禁忌的作业
    3.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 contraindication),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禁忌证不一定都是疾病,也有可能是人的某种生理状况。
    人的生理、病理状况是动态变化的,今天无职业禁忌证,明天可能会有,反之亦然。
    因此,职业禁忌证不是只能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平时在医院看病等其他途径也可发现。
    比如,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证(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未控制的糖尿病),不是每年体检一次就能监控到这些慢性疾病的控制状态,需要患者在医生的指导下长期服药治疗控制和观察,需要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动态观察。
    4.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禁忌证,不一定是劳动者在岗期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所导致,也可能是非职业因素导致,也可能是其自身的生理、病理状况变化的结果。因此,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调离,不能理解为都是因为劳动者遭受了职业病危害而需要调离。

https://lgjkzx.lggov.cn/lgexam/index.html
广东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入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口与指南

图片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合并处罚

图片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合并处罚条件是什么?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3、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行政相对人既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那么,卫生健康部门不能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合并处罚。

4、必须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A企业同时存在“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违法行为,那么卫生健康部门只能仅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进行合并处罚,而不能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行为也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四个原则


吸收原则:即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仅限于财产罚中的罚款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

并科原则: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并罚原则:存在数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需执行上述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

图片

图片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竞合处罚

图片




正确理解竞合处罚

       

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违法行为的特点有三:

    第一,相对人只实施了一次违法行为,即同一行为主体基于一个事实和理由实施的一个持续性行为或一次性行为。

    第二,相对人实施的一次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数个法条。数个法条是指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条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条。它们必须是分别规定不同违法行为的法条,否则仍不构成行政竞合违法行为。

    第三,相对人实施一次违法行为而同时涉及的数个法条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交叉或重合。

   在执法实践中,法条竞合可分为重合竞合、交叉竞合两种。


    重合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即所谓的“一法条的全部内容为他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重合竞合往往是由于不同法律条文在调整对象上具有包含关系所致。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
   
    叉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与另一事概念的外延各有一部分相交,违法行为正好符合相交部分的情形。交叉竞合往往是不同法律条文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交叉关系所致。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
    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


想象竞合
   如果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行政法规,比如一个行为既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又同时违反《劳动法》,适用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图片

举例说明应选择合并处罚还是竞合处罚

图片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

    职业卫生监督员发现,A企业没有组织正在从事接触生产性粉尘(矽尘)的5名新入职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5名新入职劳动者已经上岗半年

    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也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

   应选择合并处罚还是竞合处罚?
    首先,分析企业的违法行为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1.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该5名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是第一个违法行为。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是第二个违法行为。
    因此,企业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不符合竞合处罚原则,只符合合并处罚的条件,应该给予合并处罚
    如果第一个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第二个违法行为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警告和罚款为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的情形,按并科原则分别裁量后并列给予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案例中,企业应如何改正下面2个违法行为呢?
    1.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该5名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
    由于该5名工人已经上岗年,已经无法时空穿越回上岗前补做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类似企业建成投产后,已经无法时空穿越回建成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详见《已经投产N年的企业,要不要补做预评价》)。
    因此,改正措施是:
    (1)今后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组织今后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按照规定组织该5名工人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
     由于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该5名工人已经上岗年,已经无法时空穿越回上岗前由企业安排到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也已经无法时空穿越回上岗前经职业健康检查后再上岗。
    因此,改正措施是:
    (1)今后企业不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企业只安排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安排该5名工人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使其处于“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状态。

    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减免的情形,按《行政处罚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