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VOCs排口废气排放量大于30000m³h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12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法》中提出,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铁、石化、化工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VOCs排量3万立方/时需安装VOCs在线监测
12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中提出,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单排放口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6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铁、石化、化工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
危险废物焚烧企业、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炉膛温度等参数;
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方法》强调,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应该符合HJ212协议最新版本要求,其中废气污染源、废水污染源流量(速)计、温度计、pH等自动监测仪器至少每10分钟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排污单位安装在监控站房、排放口、治污设施关键位置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能够被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远程实时访问,并能远程调取6个月内的录像信息,排污单位对自建视频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负责。安装用电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至少每15分钟传输电量、功率数据一次,确保数据传输率达到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