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印发《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5月17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全文详见“历险记大保藏”)。

方案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投保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拆除的房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第三者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商业保险。

保险范围包含参保项目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投保单位、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打架、罢工、骚乱、恐怖活动等故意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投保单位从业人员、第三者罹患疾病的损失不属于本规定的保险责任。

建筑施工安责险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可按工程造价比例向专业分包单位分摊保费。

保险期限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项目完工后需提供责任保修的,经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协商一致,可顺延至缺陷责任期满。


保费(拆除工程除外)应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或合同价)为计算基数,按照方案参考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系数计算;拆除工程项目安责险的保费区分不同的建筑物类型以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桥梁、涵洞数量,或构筑物座数)为计算基数,按照方案的参考费用计算。保费的计取应确保不低于最低的赔偿限额(死亡、残疾50万元/人、医疗5万元/人)。建筑施工安责险保费应按本方案附件要求计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并列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投保单位应当在新建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承保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保险缴费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等信息,并录入“建筑施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承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法律法规,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2.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偿付能力按规定达标;3.有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4.具备专业的建筑施工事故预防服务能力,或有专门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或者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5.服务网络健全,具备覆盖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所在地的服务能力;6.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能够建立安责险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省市县级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平台对接。参保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线上投保、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服务反馈等工作;7.使用的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条款已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为保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时效,省住建厅通过公平公正方式确定保险机构,并对承保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依据评估评价结果实施动态调整。经省住建厅确定的保险机构,可选择单独或自愿组成共保体的方式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投保单位可自愿选择确定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甘肃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