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对安全负首责!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安资格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再发布《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继【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责之后,本次新增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责!
重点内容如下: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与组织者,是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周期的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七、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对存在7种情形之一的,纳入建设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黑名单”(自建设工程满足以下情形起期限2年),重点监管。(具体情形请见正文)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牵头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巡查检查,每周至少1 次。
建设单位应当聘任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严格到岗履职,每月带班检查不少于其工作日的50%。
编者注:目前,多省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更高的任职条件。 青海: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等4个条件其中之一。 宁夏、湖南、重庆: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应具备工程类或经济类大学本(专)科及以上学历。规模以上工程还应具备高级以上职称等3个条件之一。 上海、雄安:规模以上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浙江:宜委派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其他省市文件要求为中级职称或者没有作出相关要求。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工作力量,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未按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力量的,建设单位不得发包。三个自然年内累计发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要求详见正文部分)
第八条 建设工程中环境、消防、职业健康等涉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文末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和重大事故风险清单。 第十一条节选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其中,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实施期间的堆放荷载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力;已出现结构性损伤部位,在修复或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施工工期不少于标准工期的 80%。 【 浙建〔2021〕15号】文要求: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第十四条 经建设单位同意,且不与本规定外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抵触情况下,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不超过三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浙江省原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我厅起草了《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邮箱:xpy20012009@163.com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