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转载。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由于要承担的风险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所以,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均不愿经营这种保险,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而经营的。它在经营上实行非盈利的方针。通常是以比较低的收费承担比较高的风险,最终由国家财政作为后盾,其经营亏损由国家财政加以解决。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意义
出口信用保险对各国贸易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
1. 它是国际公认的贸易促销手段;
2. 它是出口商获取银行贷款的前提条件;
3. 它是出口商采取灵活支付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安全的保证。
(三)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
1.按责任起讫的时间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出运前的保险和出运后的保险。
出运前的保险从出口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至货物出运时终止。如果在货物出运前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致使买方取消或中止合同,对于出口商已经采购或组织生产买方原先订购的产品,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不能出口而给其带来的直接损失。尤其是转卖性差或批量特大的产品的出口,买方在出运前毁约会给出口方带来重大损失。出运前的保险通常作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附加险。
出运后的保险,货物一交付承运人,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一旦出口商安全收汇,保险责任即告结束。在出口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届满后因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致使出口商不能收到外汇货款,保险人在规定的等待期满后负责赔偿。
2.按出口合同的信用期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信用期,一般是在180天以内,经扩展也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短期信用保险适用于一般性商品的出口,包括所有消费性制成品、初级产品及工业用原材料的出口,汽车、农用机械,机床工具等半资本性货物出口也可适用。短期出口信用险一般采取统保的承保方式,即要求出口商承诺投保其保险适用范围内的全部出口。
信用期为2~5年的,一般称为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为5年以上的,一般称为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信用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的出口,如电站、大型生产线等成套设备项目、飞机、船舶等大型运输工具等等,一般采取逐个出口合同协商承保的办法。
3.按出口信用险的承保风险分类,出口信用险分为商业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
商业风险包括进口商资信或信誉方面的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买方国家的法律、政策或政局改变的风险。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都承保的出口信用保险称为综合出口信用保险。此外,国外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有的还提供汇率风险的保障。
4.按出中合同性质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分为货物出口的出口信用保险、劳务输出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建筑工程承包的出口信用保险等。
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各种保险在经营上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它不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制定保险费率和作出承保决定的,而是以获取有关风险的各方面信息并据以作出正确判断为前提的,即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不是其他保险所依据的大数法则。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具有下列特点:
(一)承保通常有政府的参与。
从世界范围看,根据政府支持程度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方式分别有
1. 政府直接承保方式:政府设置某些机构直接承保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2. 政府间接承保方式:政府投资设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只管方针政策,不直接经营,但政府提供最后担保。
3. 政府委托承保方式: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来承保。
4. 混合承保方式:信用保险机构自己承保部分信用保险业务,并接受国家委托经营其他信用保险业务。
(二)必须全额投保。
全额投保是指出口商必须向信用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全额投保要求主要是约束出口商的,对于保险人来说,并不要求全额承保。保险人一般依据国际贸易市场的变化、地区风险的大小与国家制定的限制条件决定是否承保。
(三)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包括对买方风险和国家风险的评估。买方风险的评估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关键。保险人通过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综合评估出口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对象,制定出口信用险费率。评估买方风险时,首先应掌握买方资信的第一手资料,然后从企业的性质、经营人、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做一个综合评估,并结合买方的国家风险,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买方国家风险的评估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买方信用限额、厘定保险费率等必不可少的环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与买方国家的风险评估机构经常协同调查,互通信息。必要时组成形成国际性的联网组织,如伯尼尔协会。
(一)发展历程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于进出口贸易,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1992年,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在2001年我国又成立了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至此,出口信用保险才在我国形成了专业管理和独家经营的模式。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信保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互补协商,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
(二)发展现状
1.经营主体较少,渗透率有待提升
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较少,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大地和太平洋四家财险公司试点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信保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出口信用保险。2019年,中国信保在国内沿海地区8家分公司平均保费收入为11.27亿元,而在沿边地区的4家分公司实现平均保费收入为2.31亿元、内陆地区9家分公司平均保费收入为1.69亿元,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一定的不平衡现象。
2.保费收入增速放缓,近年出现下降趋势
随着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同步增长。不过近年来,受到全球经济下行严重的影响,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存在下降趋势,可持续经营风险增加。
中国信保年报显示,自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收入呈现波动上涨的趋势,保费收入自2010年89.06亿元上涨到2018年的195.43亿元。但在保费收入增速上,呈现波动下降趋势,自2016年起保费收入增速放缓,2021年保费收入跌落至157.3亿元。
3.保险业务赔付过高且赔付率上涨
根据2011—2020年《中国保险年鉴》,自2010年以来,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赔款支出与未决赔款金额逐年上涨,赔付率亦呈现上涨趋势。
2010年出口信用保险赔付30.73亿元,未决赔款金额为27.07亿元,赔付率为65%;到2019年分别上涨为75.25亿元以及128.25亿元,赔付率上涨至138%。主要原因还是经济外贸的下行压力以及出口贸易的风险挑战。但这也充分体现出来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在严峻的出口经济发展环境下有效发挥保障作用。
(三)政策关注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保险,尽管目前我国在业务发展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但出口信用保证保险始终受到政策关注和支持,并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中。
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提出“稳步放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进一步增加市场经营主体”。
2015、2016、2017连续3年,《政府工作报告》分别对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出要求,提出“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
2019年以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又结合了新业态,对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出新要求,如“改革完善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数字贸易,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进出口稳中提质,加大信保等政策支持力度”,这已是《政府工作报告》连续第九年明确提到“出口信用保险”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