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大桥坍塌事故谈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转载。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 64 人死亡、4 人重伤、1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3974.7万元。
沱江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13m,桥墩高33m,桥型为4孔65m 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且为连拱石桥。
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大桥施工现场7支施工队、152 名施工人员正在进行 1~3 号孔主拱圈支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等作业。施工过程中,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1号孔拱圈受力较大的多个断面逐渐接近和达到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掉下石块。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状态的0号桥台侧2号腹拱下方的主拱断面裂缝不断张大下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1号墩侧)带着 2 号横墙向0号台侧倾倒,通过 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坍塌,坍塌过程持续了大约30秒。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建设单位工程部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标段承包人等24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建设单位负责人、监理单位总工程师等33名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工程监理证书等行政处罚。
(一)直接原因
堤溪沱江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2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崩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最终导致整座桥坍塌。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管理混乱。一是对发现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施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二是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且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施工。
三是未能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安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施工人员未经培训、监理人员资格不合要求等问题未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
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
二是项目经理部未配备专职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突出;主拱圈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
三是项目经理部为抢工期,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3.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能依法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一是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予以坚决制止。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拱圈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在验收砌体质检表、检验申请批复单、施工过程质检记录表上签字验收合格。
二是对现场监理管理不力。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不足,半数监理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4.承担设计和勘察任务的设计院,工作不到位。一是违规将地质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二是前期地质勘察工作不细,设计深度不够。三是施工现场设计服务不到位,设计交底不够。
5.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指导不力。一是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作严重失职,对施工方、监理方从业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情况监督不力,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未依法责令停工整改。
这是一起由于擅自变更施工方案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相关的安全责任和义务,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建设施工。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是比较突出的,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是一种非常好的风险转移方式。安全生产责任险一般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化运营,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机制和事故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下面就以上海地区建筑安全生产责任险为例谈一谈实际操作及保障内容。
2020年上海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后上海住建委又颁布了细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下面就相关要点做一些简介:
(一)强制保险规定
1、本市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2、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施工许可承诺书载明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已开工项目应对剩余建设期间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
在建工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投保与建设工程安责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应将其调整为建设工程安责险。
(二)谁投保
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三)承保方式
1、招投标:承担本市建设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其他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并负责日常管理考核。
2、条款费率统一: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承保模式。保险公司需严格执行细则明确的保险方案规定的费率及承保条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禁止市场恶意竞争行为。
3、共保管理: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共保模式开展业务。工程造价大于2亿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人应选择3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
其中,出单保险机构所占份额不低于50%,其余保险机构份额均不低于20%。
(四)保障主要范围
保险责任明确为在保险单载明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的下列损失:
1、从业人员人身损害;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从业人员人身损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
(五)除外责任:
通用除外就在此不表了,提几点跟工程相关的除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或责令关闭后被保险人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引起的安全事故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
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无相应级别资质、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借用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借用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4、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生产、存储、经营等活动的。
5、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的情况下,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造成的事故不在此限;
(一)先看看是否属于赔偿内容,此次损失造成了 64 人死亡、4 人重伤、18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3974.7万元。64人死亡基本为施工人员,这个属于保险责任中的第一点:保障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的责任。而直接经济损失 3974.7万元则应该在工程保险中索赔。
(二)再看是否有触犯到除外条款:根据上面原因分析,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有关桥梁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控制不力,现场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单位商议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并且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砌筑方式进行施工。
此处,可能触犯到了除外条款中的“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除外,如果是施工单位正常施工的话,这个应该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三)其他考虑:在安责险中被保险人义务提到: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日常作业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检测和维护,增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预防保险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损失。
出现了上述的损失,保险人可能也会以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拒赔。
综上所述,此事故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这个损失如果购买了安全生产责任险,也可能因为违规操作而得不到赔偿。
保险也不是万能的。保险更多是保障的意外,而不是可以免除被保险人所有的责任。保险保障的合法合规经营的情况,而不是纵容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