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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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处理


禁食禁水。



当腹痛伴随有以下情况

请立即就诊


1. 伴有发热,一般指腋窝体温高于 37.3℃;


2. 超过 2 天不能进食;


3. 一直没有放屁、排便,同时还伴有呕吐(保留呕吐物以便医院查验);


4. 小便伴有疼痛或小便频率有明显变化;


5. 腹部摸着很硬;


6. 腹痛是由于外伤引起的;


7. 存在怀孕的可能性或已知妊娠;


8. 体重不明原因减轻;


9. 腹泻超过 5 天;


10. 有冠心病史;


11. 近期频发上腹痛;


12. 体表湿冷、血压下降;


13. 患者意识不清;


14. 伴有血性腹泻;


15. 免疫状态受损,如感染 HIV 或患有肝肾疾病、糖尿病;


16. 年龄小于 3 岁或大于 65 岁;


17. 腹痛伴随胸痛、背痛等情形;


18. 患者难以忍受,或伴有其它难以忍受的症状;


19. 患者不确定时。


如果存在呕吐或腹泻时,可以保留呕吐物或粪便以便查验。


就医前不建议擅自使用镇痛药物。医生诊断后可以根据医生建议使用镇痛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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