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加强对全省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及协调工作,提高事故抢险救助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渔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依照我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职责分工以及全省渔业船舶管理的现状,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渔业船舶在本省管辖水域因灾害性天气、海损事故等原因引发的重大事故等级以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参与渔业船舶重特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力抢救遇险渔民生命和保护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原则;
2、总体协调、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的原则;
3、全局各方面服从局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原则;
4、就地、就近组织开展应急救助的原则;
5、善后处理按船籍港管理部门管辖的原则;
6、新闻报道由指挥联络组统一对外的原则。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我省各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机构设在海事部门,主要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海上搜救中心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气象、水文等信息;负责组织指导渔船开展互救。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渔业船舶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二)决定启动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三)配合海上搜救机构,指导和参与组织渔业船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救助;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六)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省海洋与渔业局设立渔船应急救助指挥部,由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局办公室、渔业处、渔政渔监处、执法总队、渔船检验局等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下设指挥联络组、应急救助组、事故调查组。各组职责分工如下:
指挥联络组:设在局渔政指挥中心,由分管局长指挥调度,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配合协助。主要任务是: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灾情;向下级有关部门传达和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决策;指挥通讯联络;负责宣传报道;起草有关文稿等。
应急救助组:由执法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省、市、县(市、区)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公务船,实施应急救助,并负责与国家、省、市(地)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门的搜救协调。
事故调查组:由渔政渔监处负责,执法总队、船检局及相关处室(单位)配合,按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事故损失的评估,统计上报事故损失,出具事故调查专题报告。
四、应急响应
发生重特大渔船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挥组织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大突发事件(I级)。指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5人至9人,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1人至4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二)应急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省、市(地)、县三级。
1、特大突发事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指挥所属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2、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指挥所属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指挥所属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发生任何渔船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启动预案。凡上一级决定启动本级预案的,下一级应无条件启动本级预案并积极响应。
5、省、市(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援助。
(三)应急报告
得知重特大渔船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级应急指挥组织报告。应急指挥组织负责人指示所属有关部门,负责迅速查实事件情况并填写《浙江省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专报》,及时向当地政府、海上搜救中心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持信息联络畅通。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船舶的概况(包括船名、船籍港、船舶主要尺度等);当事船舶所隶属的单位或国籍;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船上人员及船舶损害情况;组织搜救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个方面。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更新、更正。
(四)应急处置
重特大渔船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海上搜救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水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五)应急结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挥组织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海上搜救机构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六)后期处置
1、渔业船舶重特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
3、组织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执行,其中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事故,由海事部门调查处理;生产性事故参照水上交通事故执行。
(1)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重大事故由当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特大事故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安委会组织调查。当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2)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的不放过。
(3)事故处理结束时应当明确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提出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人,上级管理部门还需定期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情况,避免类似事故继续发生。
(4)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5)事故结案:重大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案;特大事故由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案;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事故,由海事部门结案。
五、保障措施
实施渔业船舶水上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急值班人员的日常费用;参加救助的渔业船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燃料等费用;对渔业船舶因参加救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等。
六、奖励与责任
对在重特大事件应急处理中和抢险救灾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对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