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做出一审判决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2019年5月,火灾调查报告公布,调查报告显示:

  • 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监管部经理、仓库总监、仓库经理、仓库行政主管、仓库小项目组长,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2名保安等10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 控制室值班人员非但无证上岗、不会操作消防主机、未及时核实火情。
  • 起火原因: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 火灾蔓延扩大原因: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 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9年12月份,中国裁判网公布了一份《李某、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滨海新区中塘镇中外运久凌储运仓库“10·28”重大火灾事故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10名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 **(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陈**(副总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王*(安全监管部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李**(仓配一体化中心总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程*(大港仓库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姜**(大港仓库行政主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刘*(大港仓库5号仓库管理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杜**(大港仓库保安,负责门卫工作及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不具备消防人员培训资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于**(大港仓库保安,负责门卫工作及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不具备消防人员培训资质)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姚*(安监部经理)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