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判了!上海闵行首例高空抛物案嫌犯获


最高法“意见”出台后,上海首例涉高空抛物刑事案判了。

 

11月29日,一起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上海首起涉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落在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经估价,被砸的三辆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

 

此前,8月16日,蒋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7日,闵行区检察院向闵行区法院提起公诉。11月25日14时,该案在闵行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庭审中,检察院根据刑法规定,对蒋某作出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闵行区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航路住宅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后被告人蒋某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14楼的高处扔出窗外,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三辆轿车上,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闵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从高处抛下,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并砸坏楼下停放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表示对检察院的指控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院可以对其依法从宽处理。

 

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因家庭矛盾,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砸坏该道路上停放的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熟悉环境,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性明显。被告人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空抛物可能犯哪些罪?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切实解决“高空抛物、坠物”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本期干货小哥梳理了对高空抛物、坠物刑事案件处理的相关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公共场合进行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美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0期

 

2.从高楼内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致人重伤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发泄情绪从高楼中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的操场,致一人重伤的,其主观上明知学校操场有人正在锻炼,仍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为具有犯罪故意,且其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实施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7)渝0106刑初134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

 

3.在安装玻璃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导致高空坠物致一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为用户安装厨房玻璃的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玻璃从高空坠落,致一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行为系疏忽大意引起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行为人有自首、尽力赔偿等情节,对其可依法适用缓刑。

案号:(2016)鄂0106刑初812号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4.因行为人未能预见到同伙已从车中出来而高空抛物致同伙被砸死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国训、陈小宝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结伙与被害人一起实施盗窃,在作案过程中被害人在车中进行等待,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人误以为被害人还在车中,遂将盗窃的钢筋从高空中抛下致被害人被砸死,对行为人过失砸死同伙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基于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不宜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案号:(2018)黔0111刑初158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
过失致人重伤罪

5.在改装窗户过程中因过失致手钳从高空坠落造成人员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代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

案例要旨:在为客户改装窗户过程中因脚踩到装修物品失去平衡致手钳从高空坠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对该行为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案号:(2016)川1102刑初295号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
重大责任事故罪

 

6.雇佣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实施更换牌匾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致牌匾从空中坠落造成一人死亡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闫甲,闫乙,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在雇佣他人进行作业过程中,雇佣人和受雇人均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进行更换牌匾,且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牌匾从高空坠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基于其行为发生在作业场所,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号:(2015)四西刑公初字第146号

审理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7.高空作业的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未遵守操作规程,致高空坠物造成多人伤亡的事故的,负责高空作业的主管人员与具体施工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张文正、马少林、马亮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要旨:在进行水冷壁吊挂安装施工的高空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致使高空坠物,造成施工现场多人死伤,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的,对负责安全施工的主管人员及具体施工人均要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案号:(2015)准刑初字第335号

审理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观点

 

严惩故意高空抛物行为,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

人民法院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时刻不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真正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引领,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创新审判方式,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充分彰显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群众福祉的职能。

要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的行为。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摘自中国法院网2019年11月14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修改。原条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条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修改。原条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修改,原条文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附相关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 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根据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16.积极完善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对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