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政府,副市长应诉,只因不服事故调查报告
12月18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因不服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华诚油1”轮“1.18”船舱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舟山市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提起此次行政诉讼。舟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许小月出庭应诉。
2019年1月18日下午,舟山市华诚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华诚油1”轮在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浮码头进行年检大修,因甲板输油管线明火作业时发生一起N05w货油舱爆炸事故,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一人失踪,1 名船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舟山市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舟山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委托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现场进行凝析油饱和蒸汽压及挥发性数值模拟计算分析。
6月10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对“华诚油1”轮“1.18”船舱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舟山市政府对此做出了《关于“华诚油1”轮“1.18”船舶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事故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的结论,并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据了解,此《调查报告》经舟山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事故责任方将可能面临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7月22日,三原告不服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市政府的批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舟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事故批复》,判令舟山市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该院于次日立案后,并在7月26日向舟山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舟山市人民政府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该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因浙江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叶海威、舟山海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海城投资有限公司、周永阳、王家鸿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法院于11月21日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维修作业中承揽方资质是否合法,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作人员是否违规操作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辩。原告方举例了大量的事实和证据来佐证《调查报告》认定错误,依据不足,且有违反法律规定等不公平、不公正事实。
原告辩称,依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中,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涉案事故调查组违反上述规定,剥夺了三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严重违法。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及《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期限应为75天。涉案事故发生于2019年1月18日,舟山市政府于同年6月10日作出批复,历时144天,扣除必要的技术鉴定时间,已超出规定期限,且《调查报告》未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名,属于程序违法。
对此,被告舟山市人民政府答辩称,《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充分保障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因案情复杂,调查组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60日,舟山市政府同日批准;同年6月10日,舟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调查报告作出同意批复,扣除鉴定期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调查报告》不存在认定错误并引人曲解事实真相、有违诚实公平中立原则的问题。
这起诉讼涉及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以及公民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问题,因此受到社会的关注,宁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机关相关职能人员,特邀调解员及武警海警学院学员共90余人参加了旁听。
此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这么看更明白!
常有安全人说,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太多,没有精力深入学习。最近,有网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了总结提炼,将原本近7000字的法条简化为3000字左右的,方便大家理解。
一、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级: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报告事故的要求:
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流程:
一般流程:
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一般事故】 → 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必要时:越级上报
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 调查单位级别 |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 |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
较大事故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
一般事故 | 县级人民政府 |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遵循精简、效能。
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二十三、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二十四、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十五、行政处分: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事故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相关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综上: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从开始到批复的天数为:60+15=75天
特殊情况下,可再增加60天;
特别重大事故从开始到批复的天数为:60+30=90天
特殊情况下,可再增加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