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钢铁生产安全事故被判刑

某钢铁有限公司电炉炼钢三车间CD跨180吨起重机进行检修并更换主钩补偿轴时,被告人陈某某(机修工)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管理制度进行作业,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被告人季某某(起重机司机)误操作,导致主钩电机带动部分螺栓连接的补偿轴转动,致维修工宋某某(男,殁年43岁)从起重机高处坠落当场死亡。案发后,宋某某家属已获经济赔偿。

【审判情况】

被告人季某某、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风险无处不在。

企业管理人员和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端正安全生产态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力度,重视施工作业人员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其熟悉掌握生产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流程,并定期进行考核。

施工作业人员为了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也要努力提高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操作,摒弃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