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建:甲方监理总包分包包工头统统获刑!2家特级企业被停业整顿!备案项目经理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中,广东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造成了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原件原文:


建督罚字〔2020〕14号

广东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工程施工中只收取管理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未派出项目管理人员,未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93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于当日提出了听证申请。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罚字〔2020〕32号

  

广州市市*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平台上作业人员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该项目土建总承包单位,允许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土建总承包,将包括劳务分包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装饰装修专业工程都分包给个人挂靠的施工单位;


派出下属分公司到土建项目的人员安全管理不力,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备案项目经理没有到岗履行职责,未按规定为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申请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提前开始施工;未及时督促项目部消除高处作业无生命绳、无兜底安全网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19年9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88号),你单位于2019年10月31日签收,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180日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的处罚,决定实际执行60日。停业整顿自2020年3月6日开始执行。


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周阳帆

  联系电话:010-58934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2月27日


备案项目经理通报

住建部官网通报:

姚某源作为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履职。2017年3月,工地上一操作平台坠落,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决定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建督罚字〔2018〕23号

源: 

2017年3月25日7时55分,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潭口村在建的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垃圾储坑厂房屋面防腐板安装操作平台发生高处坍塌坠落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65万元。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广州市从化区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3.25”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该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土建总承包项目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未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能消除施工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8年2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你于2018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吊销你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

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