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放弃并承诺后果自负,可以吗?
【案例简介】
某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到某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员工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完成(有的没有参加,有的部分项目没有检查因而没有体检结论)。 该公司提供了未完成在岗体检员工签署的《放弃体检承诺书》,并书面声明一切后果自负。对此,监管部门并未完全认可。 监管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1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并处罚款。
【争议焦点】
员工签署的自愿放弃体检的承诺是否有法律效力? 该公司反映,该公司一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提供上岗前、在岗和离岗体检,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完成体检工作。 但是,部分员工认为:体检是员工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员工可以有选择权,员工可以选择放弃。为此,该公司让不愿意参加体检的员工签署书面的《放弃体检承诺书》,该承诺书言明公司已经告知员工关于体检的规定,但员工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明确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公司方面认为,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参加体检,但是有的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且签署书面声明,公司认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认为处罚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问题归结为:员工签署类似的权利放弃的声明,有效吗? 【法律规定】
劳动者权利 用人单位(企业)义务
【法律分析】
一方放弃权利,意味着另一方要承担责任时,这样的权利是否能随意放弃?
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对应。对于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就是义务。 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其对应义务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一方不配合(放弃了权利),导致另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该怎么办呢? 如果单纯从民法角度,特别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权利放弃,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得到了豁免而无需履行。例如别人欠你钱,你是权利人,对方是义务履行人。现在你自愿放弃这笔债权了,对方就不用再履行这个义务了,两清(真的一概“两清”吗?见后分析)。 但是,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不仅仅是借钱还钱这样简单的两方法律关系,还有政府监管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关注的是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还是要管,也不能不管。 以职业健康检查为例,制度设计的本意,是通过体检,早期发现问题以实现预防(对企业)和及时救治(对劳动者)。但是如果员工以某种理由放弃了,体检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以后真的员工得了职业病,如果能用医保,那么责任就转到了医保,实质上是转嫁到了公众和政府(医保也是公众缴纳的钱,还有政府在托底)。但如果不能用医保,面对巨额的治疗费用和因劳动能力受限导致的间接损失,员工和企业之前必然会有争议。 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包括可能的损害劳动者的利益)的情形发生,法律规定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其中就包括应当进行的体检,不能随意说不做就不做。 具体来说,对于企业,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例如本案中的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不履行之法律后果(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罚款)。那么,企业如果选择不履行,那就意味着选择了“甘愿”被处罚。 对于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是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是否可以随意放弃呢?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亦是如此)员工放弃权利,意味着企业会要承担责任(被处罚)。 一方如要放弃权利,只有在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事实上,即便前面举例的“钱不用还了”这样的显而易见的放弃权利的做法,也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比如,你欠了另外一个人钱,没钱还。这时候你再要放弃债权(别人欠你的钱),意味着会损害他人利益(没有钱还给别人),法律为此规定了类似“代为求偿”的制度。也即,员工的权利放弃其实也是受到限制的。在此基础上,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员工,固然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义务。这才是对法律的准确解读。
【律师建议】
对于员工声称的“放弃权利”,如果认可,意味着企业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一旦员工真得了职业病,即便签了类似的放弃体检的承诺书,员工还是会来找企业算账的。因此,从管理层开始,要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立足防范,教育引导员工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 实践中我们发现,员工不配合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安排不科学不合理,以及相应的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同时也要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经劝说员工依然拒绝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 这里要区分集中不同的情形。 对于岗前体检,相信不会有什么问题,体检不做,不能入职上岗,这个通过HR流程把控,一般不会有障碍,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对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时,未将相关或变化后的风险因素识别出来,导致相应岗位对应的体检要求未体现。 在岗体检 离岗体检 离岗体检时《员工放弃体检承诺书》的内容 离岗体检时员工联系不上怎么办?
职业健康检查,事关员工健康和企业职责,应妥善处置,切不可掉以轻心。
本文来源EHS 合格,作者吴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