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XX,身份证号码:230605XXXXX042017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通运路XXXXX4门602室)非法占地行为位于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会何家村钦犀公路旁。我局于2020年3月12日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于2018年11月占用钦南区大番坡镇青龙村委会何家村的土地作建天然气输送管道,现已基本建设完工,经实际测量占地面积为2937.38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1.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询问笔录;我局已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告知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权利。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非法占用2937.38平方米土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二)对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非法占用2937.3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于每平方米15元人民币罚款,共计肆万肆仟零陆拾元柒角(¥44,060.7元)。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钦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在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