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被处罚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26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杭州保隆染化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租赁新昌某公司进行固体印染原料加工,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禁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案件启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培训教育,可以使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等。

生产经营单位最直接的承担者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就基本保障了。因此,保障每个从业人员具有本职岗位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