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生态环境部召开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到,2020年,拟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通过排污单位自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生态环境部抽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责任,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支撑排污许可制实施的重要举措,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在推动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指导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2017年4月以来,先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24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公开等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2018年、2019年,生态环境部检查了长三角、汾渭平原、珠三角和环渤海等重点区域的1099家企业自行监测情况。
三是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技术培训和标准宣贯,逐步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提升监测方案设计、标准规范应用、数据台账记录、监测报告编制水平。
企业如何开展自行监测?是企业自己监测还是必须委托专业监测单位来监测?一年开展几次监测?废水废气监测频次怎么规定的?对于这些问题,很多企业管理人员一筹莫展,尤其是非环保专业的企业管理人员不知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对这些问题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
- 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错误。
- 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中拟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手工监测,但目前仍未确定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影响了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
- 2016年第1季度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数据未公开。
- 2015年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厂界噪声仅公开了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监测结果。
- 2014年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无企业基础信息,且废气自测数据上传的是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自测结果显示为“2014年10月日均数据”,应改为“2014年10月自动监测数据”;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公司基础信息中缺少“委托监测机构名称”栏目,看不到监测数据上传网上的时间,公开的为自动监测小时数据值,栏目却标为日均值,缺失11月3日至11月16日16时的废气监测数据。201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未公开。
处罚:山西省环保厅责成阳泉市环保局对该水泥公司处以 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罚款20万!
2018年6月,淄博市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某润滑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未按要求开展2018年1月到5月气态污染物甲苯、二甲苯和2018年1月至4月气态污染物颗粒物的自行监测;未按要求开展2018年1月到5月份水污染物总砷的自行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检测,罚款伍万元
2019年5月,榆林市环保执法人员在对榆林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未按环评要求进行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伍万元。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
废水排放量大于100 吨/天的,应安装自动测流设施并开展流量自动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