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眼识别案中案,浙江新昌立案查处职业卫生乱象

近期,浙江绍兴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在对A铸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出示2018年和2019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未能出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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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对A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调查查明该公司主要生产金属铸件,2017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显示造型车间存在矽尘、高温,打磨车间存在粉尘、苯,磨具车间存在电焊烟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2018年、2019年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2017年至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矽尘、高温作业的12名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2018年及之后入职的9名劳动者从事接触矽尘、高温的作业。


调查中还发现,A公司把打磨车间外包给B厂,现有外包员工9人,外包协议约定由B厂负责对外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管理。但B厂未能出示外包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一问三不知。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又对B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另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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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昌县卫生健康局分别对A公司和B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向A公司提出了完善外包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对外包方监督管理的建议,向其他铸造企业发出了案例警示。


铸造企业,是尘毒专项整治和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重要对象。近年来,铸造企业将脏、苦、累的打磨车间外包的现象已非个例,外包方仅仅注册了一个空壳营业执照就提供了从招工到生产、管理一条龙服务。由于外包作业这种方式求大于供,和双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外包协议中外包方的责任义务往往不够清晰完善,也因此留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隐患。


此案提示我们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中,要重点关注外包作业中的职业病防治和外包员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并且多多运用民事法律知识,准确甄别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