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熊某林与植某东商量,由植某东提供伪造的工业废纸废弃物处理公司的资质、营业执照和公章,到清远一家陶瓷有限公司商谈清理焦油、酚水池的合同。该公司没有对熊某林的身份进行核实,也没有对熊某林提供的相关营业执照和公章进行查验,就与其签订了清理协议。后熊某林与植某东签订转包协议,而植某东分别与周某东、肖某签订运输、处理酚水协议。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周某东、肖某、黄某驾驶货车到该陶瓷公司非法运输、处理酚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清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陶瓷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不查验核实熊某林的身份以及资质真伪,并未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与批准,就对危险废物进行非法转移;被告熊某林又非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被告植某东处置危险废物,被告周某东、黄某、肖某等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以上6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清远市中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陶瓷有限公司、周某东等五人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9.5万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