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调消防:无心之举,为何被判4年有期徒刑?

2015年1月19日凌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秀村一群租房发生火灾,消防员到达现场时,民房已完全被大火包围,且火势凶猛,滚滚浓烟不断从破碎的窗口冒出,消防员在搜救过程中,分别在103室阁楼、104室内发现3名女性、1名男性遇难人员

火调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首先联合刑侦部门通过大量摸排工作,初步排除了外来人员放火的可能。随后对现场开展勘验,起火建筑如图所示,被分隔为7个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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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勘验,调查人员发现105室区域的火势走向,呈现从中间一点向周围蔓延的痕迹,同时通过从其他房间逃生出来的人员描述,也印证了火调员的观点,调查的重点立即集中在了105室。

105室是个仅有3平方米大小的“鸽子屋”,主要放置了铁质双人床和冰箱,以及一些生活用品及小家电,通过对现场燃烧残留物的扒掘,结合金属床架弯曲变形、残留物斜坡状等现场痕迹,火调员将起火点进一步缩小至床铺下层中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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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调员在起火点西侧位置,发现一个未完全过火的暖手宝,沿着暖手宝的线路在床铺附近地面位置发现一个插线板,插线板上的3个插头其中一个插头的线路在靠近床沿中部地面处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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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证这个靠近起火点位置的断头线路究竟是哪种电器,火调员通过水洗筛选的办法,在起火点附近的燃烧残留物中发现了部分线路和一个金属片,经比对,该金属片是电吹风上用于固定电阻丝的“云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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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派出所的调查人员接到现场勘验情况反馈后,对105室租客小赵前期的询问笔录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三大疑点:

一是其两次发现起火经过的描述明显不一致;
二是对电吹风情况避而不谈;
三是其表述未靠近火场,与其头发前端有明显高温灼伤相矛盾。
调查人员综合上述疑点,经过不懈努力终于突破了小赵的心理防线,还原了事故经过:
小赵于事发当天凌晨2点左右回家,先在卫生间洗了头发,接着回到房间把头发吹干,当她准备去洗衣服时,随手就把吹风机放在了床铺上,后来发现房间起火,且火势最大的位置正位于电吹风摆放位置,当时小赵还试图用桶接水灭火。
起火点附近的电气线路经检测为二次短路熔痕,证明电吹风在火灾发生时处于通电状态。
为进一步查明火灾原因,调查人员一方面继续收集证据,排除其他至灾因素,另一方面在小赵的陪同下,在同样的店铺买了同款电吹风进行模拟试验,通过试验发现当电吹风进风口被堵住或电机故障,导致没有进风时,其内部的温度瞬间升高,短短数分钟就能将出风口塑料外壳软化并引燃外壳和附近的被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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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该起火灾原因水落石出,虽说是无心之举,但小赵仍要为自己的疏忽承担相应责任,2015年10月22日,小赵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个电吹风,一个随意的动作,竟能引发火灾并导致4人不幸丧生回顾整个调查过程,这起火灾带来的警示仍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是逃生意识不足,遇难人员将宝贵的时间用在穿衣而非逃生上其次是安全意识薄弱,在购置电吹风、暖手宝、电水壶等这类小型家用电器时,人们往往忽视质量和安全性,倘若赵某购买的电吹风带有温控断电功能,这起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第三是漠视消防安全,房东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将房子门口客厅原本不大的区域又隔出一个仅3平米的房间进行出租,导致火灾发生后形成大火封门,逃生出口变成鬼门关,而其余房间不是没有外窗,就是窗户安装了防盗栅栏。在此提醒人们要时刻提高火灾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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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XX,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衡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12月XX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赵XX与男友共同租住于南京市鼓楼区北秀村3号群租房的105室内。2015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赵XX回到北秀村3号105室的家中,后至洗澡间洗头,其后使用电吹风吹刘海,后未拔掉电吹风电源即至洗澡间继续洗晾衣服、鞋子等,凌晨2时30分左右,赵XX回到105室时发现房间失火,火灾造成租住于北秀村3号103室(系阁楼)的李XX、陈XX、喻XX翠死亡,租住于北秀村3号104室的**平死亡。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北秀村3号赵XX居住的105室内,起火点位于105室内钢质高低床下铺东南部位,起火原因为赵XX使用的电吹风引发火灾。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赵XX经民警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赵XX供述和辩解,证人陶某、李某、赵某、王某、苗某、徐某、夏某、陈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情况说明及刑事摄影照片,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集体议案记录,火灾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南京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档案馆出具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租赁协议,户籍资料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XX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赵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严肃法纪,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XX不服,提出上诉。赵XX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失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本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支持其出庭意见,检察员当庭出示了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包XX等四名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XX犯失火罪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检察员当庭出示的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及包XX等四名鉴定人的鉴定资质证书,以证明相关鉴定文书的合法性,本院对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当庭出示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赵XX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关于上诉人赵XX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失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南京市公安消防局火灾事故认定书及集体议案记录、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一致证实,在居住的房间内,连接在插线板上的电吹风线路鉴定出二次短路熔痕,并认定起火点位于赵XX居住的房间内钢质高低床下铺东南部位,起火原因为赵XX使用的电吹风引发。赵XX的供述亦证实起火点位于其暂住房间内的高低床,并接水灭过该处的火势,故应当认定火灾系赵XX使用电吹风不当所造成。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赵XX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