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安全处罚典型案件曝光!“利剑出鞘”执法:罚款,强制断电、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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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通报了一批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主体责任

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

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

深圳市联盛通物流有限公司

存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0年3月23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联盛通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储危险物品(75%乙醇36 桶,20KG/桶;二硫化碳70箱,21KG/箱;氢氟酸200桶,25KG/桶),未按规定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2

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3月2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瑞镕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底漆稀释剂36桶,14kg/桶;UV稀释剂5桶,14kg/桶;防烧胶开油水11 桶,15kg/桶;稀释剂99桶,15kg/桶;固化剂40桶,4kg/桶;20kg装油漆161桶;4kg装油漆50桶),未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


3

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在专用仓库内等

违法行为案



2020年4月22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民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大楼A楼1楼C区的仓库内,存放约13.149吨75%酒精,无专用仓库,与其他药物混放,现场存在大量纸皮、纸箱等可燃物;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5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8.3万元人民币罚款 。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


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0年3月9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深圳市鑫宏丰投资有限公司(鑫宏丰工业园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鑫宏丰工业园区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园区现有承租单位17家,其中涉及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且租赁合同中也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9家),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依法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事实。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8.5万元罚款。


5

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

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0年4月24日,坪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达高科电路(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烤箱房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主机未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守的场所,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8.3.1条的要求。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6

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康达尔山海上园

三期项目工地“12·29”坍塌死亡事故处罚案


2019年12月29日,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康达尔山海上园三期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没有针对废桩拆除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施工作业存在的无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工人无序作业等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刘某某等人在危险区域进行作业,应对本起事故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未组织制定废桩拆除的安全操作规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工人无序施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处以1.08万元罚款。



在该起事故中,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向深圳市协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允许刘某某等人进入施工现场回收钢筋,且未告知刘某某等人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与防范措施,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



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刘某某等人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进行钢筋切除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信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苏某某处以1.6267万元罚款。


7

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

“8·7”一般触电事故处罚案


2019年8月7日,南山区西丽街道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二楼发生触电事故,现场由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临时雇佣的空调安装工黄某某(持有电工证)在进行中央空调安装作业时触电死亡。经调查,深圳市佰石特石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某,未认真履行工程发包方职责,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处以1.2万元罚款。



另,项目承包方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东森机电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某处以0.7773万元罚款。






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

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消除事故隐患

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来源:深圳应急管理


为继续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将近期来嘉兴港区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绍兴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案

2020年2月19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恒优化纤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绍兴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负责组织恒优公司聚酯乙醛装置项目试生产时,未对乙醛回收装置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导致乙醛回收装置DCS系统8个安全联锁和SIS系统4个安全联锁未正常投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3月11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绍兴华强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卤化装置发生火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经调查,该卤化装置在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由于机械密封泄漏进行检修,信汇公司在检修过程中违反公司《设备管理制度》,未经特护小组成员进行故障诊断;未召开专项会议并形成技术报告和会议纪要提交相关领导;设备检修结束后未由属地工程师签字确认;在未有专管技术员、属地工程师的参与下组织试车;未在运保部经理的领导下、未由属地工程师在检修工单上签字确认完成试车验收;未由检修人员、操作人员、专管技术员、属地工程师等共同参与试车并在工单上签字,完成设备交接、投用;且检修更换的密封胶为公司3个月前采购已过期的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3月26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对“12·4”坍塌事故负有责任案

 2019年12月4日,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进行设备平台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钢结构平台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嘉兴港区“12·4”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圣泰戈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钢平台拆除工程未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未编制钢平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针对规范要求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导致工人在不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技能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作业,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2020年4月13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浙江圣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捷翔洁具制品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案

2020年3月4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捷翔洁具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危险化学品与一般货物混放,现场未见危险化学品周知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仓库内电气设备设施未防爆,且未做安全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在3月19日前整改完毕。限期届满前10日内捷翔公司未对整改指令提出书面延期申请。3月26日对捷翔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落实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4月27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嘉兴溪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0年4月26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金燕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站改造施工中,其承包商嘉兴溪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进入污水站水解酸化池(属受限空间)内施工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5月15日,嘉兴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嘉兴溪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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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19年9月1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瓦良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厂内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合格检验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0年1月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江苏高速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案


2020年1月16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动指令,赶到常台高速海宁尖山服务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江苏高速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的该公司的苏A.74936大型普通客车载有乘客49人,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月20日,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江苏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海宁钱荘瓦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19年12月2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海宁钱荘瓦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物品,而该单位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月2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4


海宁嘉耀家居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9年6月4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嘉耀家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7月30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海宁嘉耀家居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海宁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19年12月24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海宁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1月21日,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海宁爱琴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搞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在于安全责任的落实。忽视安全责任,导致的往往是地动山摇、火起泪落的悲剧。

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决不能搞“两张皮”,光喊在嘴上、贴在墙上、写在纸上,就是不落实到行动中、岗位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罚清单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怎么办?从“六化“入手!

安全生产是国家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是社会和员工的要求是市场竞争的要素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的组成部分。企业要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六化”为抓手,不断提高防范事故能力,从而为企业的安全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01

责任落实“全员化”




建立并完善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制定清单化的岗位责任卡,确保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等更加明确清晰,一目了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安全承诺书,加强考核,切实督促履职到位将岗位责任内容纳入班前会安全教育内容,督促岗位人员熟悉掌握本岗位责任。


02

事故风险防控“常态化”




加强危险源辨识及风险管控建立风险清单,制定落实管控措施,使风险处在可控范围涉及高度及以上危险源、重大风险岗位和场所,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落实严密的管控和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涉及的所有作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专业化水平


03

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化”




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和断路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格作业许可,履行作业审批手续,落实专门监护人员;对存在交叉作业的,要确定专人在现场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相关情况要记录在案本单位发包工程项目、出租场所及设备的,必须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其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实施。


04

基础能力建设“制度化”




健全完善安全例会、安全检查、领导带班值班、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奖惩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标准把执行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遵照执行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


05

事故应急救援“实效化”




编制完备适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岗位应急操作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利用视频监控、物联网、“互联网+安全生产”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对生产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的智能分析、诊断,实现安全预测、预警及智能化控制。



06

宣传教育培训“系统化”




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标准,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计划、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并建立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考试试卷的安全培训台账创新培训方法,重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宣传工作,通过微信群或QQ群向所有员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员工推送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和应急处置常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