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家具公司未规范处理废气排放被依法处罚
2020年6月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辖区内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家具制造,主要工艺有锯切、打磨、喷漆、擦色等。
违法事实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擦色车间擦色工序有VOCs产生,配套的光氧催化设施正常运行,擦色车间建于打磨车间内,擦色车间门未关闭,且与之相邻的打磨车间大门也未关闭,部分VOCs废气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西青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西青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对该单位下达了《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向西青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