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的工作在外人眼里看着轻松,其实其中压力只有自己清楚!广大安全员朋友,在处理安全隐患问题的时候,还是要把责任二字放在首位。
下面安全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6大不同类型事故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蒲刑初字第25号)】2012年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于当日持12张空白火工品领料单让安质部安全员被告人王某乙审批申领爆炸物品。王某乙因领取爆炸物品严重超量,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电话请示被告人马某。得到被告人马某可以分批领出的指示后,被告人王某乙在空白领料单上签了字。后因其他原因发生爆炸事故导致8人死亡5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作为六分部的安全员,明知超量领取违反相关规定,仍然签字同意,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最终,被告人王某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注:近期多起塔吊倒塌类事故发现资料员代签字被追责)启示: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安全员,不该签的字一定不能乱签。即使是请示了领导说可以签,如果你签了,出事了你还是跑不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552号】2012年年初,某厂承建某油轮机的电焊、冷作装配、安装等工程,并指派安全员被告人郭某某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的直接管理者,未督促、检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也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被告人郭某某作为负责该工程安全生产的安全员,未严格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
2012年7月25日8时许,因违章作业发生闪爆,导致3人受伤,其中1人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最终,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启示:说实话,这个就有点难为我们安全员了。因为即使你做到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也不一定就能保证现场就绝对不出事故。现场那么大,几个安全员怎么可能全都盯得住?所以不实行全员化安全管理,都是在赌!【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民刑初字第63号】法院调查取证证实张某某、侯某某有安全员资格,负责煤矿现场监管安全技术工作,二人作为技术和安全方面的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排除安全生产设施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在组织整改施工作业中疏于预防监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侯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启示:疏于监管,怎么算严于监管?如果严于监管出事了,是不是还是会被说监管不到位?看看有多少隐患还没有去组织整改的?有多少发现隐患最后让安全员自己整改的?整改责任人到底应该是谁?(详见文章下半部分分析)【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198号】2012年7月,某公司承接某电梯安装工程,后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电梯安装。同年8月6日14时,李某某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被电梯井掉落的平衡块砸中头部后死亡。被告人黄某某组织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电梯安装,明知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对作业现场疏于安全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陈某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明知施工人员无证施工,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次要管理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被告人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启示:无证的人是老板聘用的,最后出事了,安全员也得跟着背锅,因为你明知无证却没有制止。将来遇见老板安全生产违法,给老板指出来之后老板不听,那安全员你一定要做好记录,留好证据。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1)平刑终字第135号】被告人何某甲为某采石场安全员,负责各采区安全生产工作。2007年6月15日,作业发生炸药爆炸导致3人死亡,2人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国家关于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作业中严禁采用扩壶爆破的开采方式的规定,对03采区开采安全检查不力,对违规扩壶放炮没有制止,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而且法院还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于2007年9月27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采石场安全员,违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违规生产作业没有制止,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何某甲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被告人何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启示:说实话,这个应该是最悲催的安全员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还在缓刑期间,又出事了,缓刑被撤销。本来还可以在监狱外边,现在却是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还不能缓刑,只能进监狱服刑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适用缓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铜印刑初字第00007号】安全员付某某是被害人,他在2014年9月18日零点班时,现场检查发现皮带司机侯某某躺在那儿睡觉,他就说侯,侯不听,两人起了争执,被侯某某顺手从巷道拿了一根大约一米长的麻花状钎杆打在付某某左臂肘关节处。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某左肘损伤属轻伤二级、九级伤残。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启示:这是个安全员被殴打的案例。安全员在现场经常发现别人的违章,制止别人的违章,有时候还开罚单,难免引起某些人的怨恨。所以,我们保护别人安全的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啊。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工友们,安全员真的都是为了大家好,遇到安全员指出违章时候,千万别冲动,即使冲动,也千万不能动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两个职责结合起来,基本就是我们安全员的职责了,大家就清楚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了。但实际情况呢?问题一:安全隐患的检查是安全员,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也是安全员吗?根据法律规定,安全员是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安全资料中安全员要验收隐患整改情况,隐患整改应由责任工长、生产负责人等其它岗位进行(部分类型安全隐患可由安全员当场整改),因为人、料、机等生产要素掌握在他们手里,安全员你拿什么改?上述法定职责写的是责令整改、监督落实。实际情况是只要跟安全有关的,就是安全员一条龙的事情,你查出的隐患你要负责抓紧去改。不然领导要批评:你看你安全管的,一塌糊涂!在你满怀激情的想去消灭隐患保卫人民时,要人人没有,要东西东西要不来,一筹莫展举目无亲时,再给你来一个安全管的一塌糊涂,这酸爽,自己去体会。希望看到这里的领导们能够自我反思下,如果遇到这样的工作没做好,你安排的合理吗?看看上述两个职责里面,哪一条写着方案是由安全员编制?还是应了刚刚那句话:只要跟安全有关的东西就是安全员的事情。技术方案(包括安全方案)应由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员参与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安全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按照方案(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监督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如果方案不合理,出现安全事故是要追责方案编制人。如果未按方案施工,这时也要追责安全员。如果方案由安全员编制,那么技术负责人的工资可以分一部分给安全员吗?退一万步讲,安全员具备编制专项方案的技术能力吗?非要搞施工的给你设计一套图纸去做设计院的工作,安排合理吗?当然也有能力稍微强一点的安全员,凭借管理经验和蹩脚的画图技术做出了安全方案,但那不代表那就是他的责任他的工作他的义务。也有的技术负责人以自己不懂不会为理由,如果这个理由都成立,那不会就可以不做,岂非天方夜谭。问题三:安全技术交底是技术负责人的事情还是安全员的事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实际情况是:跟安全有关的事情,都是安全员的事情!安全员自己写个交底自己喊上工人自己去交底签字,全程无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或土建工程师什么事情。但是在这一方面,很多国企单位还是很规范的,安全技术交底很多单位都设置了规范的统一版本,然后预留针对性的交底部分由现场管理人员去填写,签字完毕后安全员负责收集归档。注意:安全员在此过程中只是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进行、旁站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收集归档交底资料。有幸在正规单位工作的你是幸运的,但还有很多不是。为什么专业工长、栋号长也要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根据安全全员化管理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国家都在实行一岗双责,我们的施工现场也是如此。每一个生产岗位的岗位职责里面都是有安全管理责任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也是需要由专业工长、栋号长组织开展的,否则安全员纵是有三头六臂,也不可能挨个班组去经常性安全教育安全活动。问题四:定期安全检查只是安全员的事情吗?定期安全检查应由谁负责组织?关于定期安全检查应由谁负责组织的问题,来个建造师的题目普及下:没错,定期安全检查(周检或旬检)应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这可是做项目经理必须要考的建造师的题目),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专业工长或栋号长、各班组班组长等参加(不是只安全员参加)。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也只有项目经理能够组织起这么多的人去进行安全检查(你一个小小的安全员组织看看,你能叫来这些人不?)。项目经理有事不在岗,需委托指定人员参加。现实情况呢?拿着安全检查资料去找领导补签字的不在少数吧。你让一个村长去监督一个县长,怎么监督?如果这个村长背后有市长撑腰,村长只受市长领导,县长管不着,你看还能监督不?安全员履行自身监督职能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项目经理!支持你,你就是一个安全员。不支持你,你就是个打杂员。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决定着这个项目的安全管理系统是否行之有效,所以他才是一个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希望看到本文的项目负责人能够调整自己的管理思路,重新审视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毕竟出了安全事故,你也是第一个进去,安全员做的就是保驾护航,一个变相的保镖和保障。如果你不重视,神仙也没办法。这也是本文的初衷和目的。其实现场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远不止这五个,每个项目每个单位情况不一样,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不一样,只能列举五个典型问题,但管中窥豹,可见一斑。回答前面提到的责任与权力不对等问题:很多单位的上级部门来现场安全检查时,对于查到的问题都是对着安全员说(因为只有安全员陪着你们安全检查),没有做好的责任也是算到安全员的头上,那么请问方案设计不合理也是安全员的责任吗?项目经理不重视不愿意投入也是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做不好就是安全员的事情,这个责任的帽子有点大!责任与权力如何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