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账记录造假,培训、演练不开展......100家企业被罚!最高被罚28万元!
为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严格落实执法“双公示”制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近日,江苏昆山市公布2020年度9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对象名单。
其中,99家违法企业及2名违法个人上榜,最高被罚28万元!11名处罚对象将被纳入昆山市2020年9月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管理名单同时将其纳入昆山市公共信用平台面临多部门、多方面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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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昆山市“蓝盾护航”百日行动、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行动等工作,9月通报10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涉及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18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7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3起,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15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22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5起,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5起,危险化学品类违法10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1起。 3 此外,根据《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警示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昆安监〔2019〕3号)文件要求,决定将宜昵思汽车配件(昆山)有限公司、朴相炯、昆山昌瑞空调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等11个生产经营单位纳入2020年第九批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管理名单,纳入“黄牌”警示管理的时间为2020年10月19日,管理期限为通报之日起3个月。
信
用
修
复
被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管理期间隐患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红黄”牌警示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移出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
针对已修复的失信主体,“黄牌” 惩戒有效期为3个月,“红牌” 惩戒有效期为1年,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报送至昆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当然,处罚和惩戒不是目的,目的是督促企业更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切实做到守法经营,守牢企业高质量发展“生命线”! 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清单36条 序号 36项违法行为 1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7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9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0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11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8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9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0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 2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3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4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25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2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8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9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30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3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3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4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5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处罚清单, 对照自查 (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类别 违法情形 首次检查 逾期不到位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 生产 投入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制度 规程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 培训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 设备 设施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作业 安全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作业 安全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隐患 排查 治理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 救援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 管理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