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典型事故案例】

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3·30”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

2020年3月30日22时10分,江阴市西城钢铁有限公司一炼钢电炉碳粉罐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2名作业人员在进入车槽罐作业前,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导致2人在进入罐体后因缺氧发生窒息。

经调查发现,2020年3月25日,西城钢铁公司氮气改造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碳粉准备作业使用的压缩气体由压缩空气更换为氮气。3月30日12时许,碳粉准备作业乙班3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司机王某负责驾驶碳粉槽罐车从仓库将碳粉运往炼钢电炉旁的碳粉准备作业场所,操作工张某甲和张某乙负责在碳粉准备作业场所用氮气将槽罐车内的碳粉压充入炼钢电炉碳粉罐内,2名作业人员在未采取通风措施和氧含量检测的情况下,进入罐体作业。调查显示,该单位氮气改造工程投入使用前,未组织辨识使用氮气进行充碳作业环节的安全风险,未专门组织对碳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详细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且未根据新工艺及时修订完善碳粉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沈某,西城钢铁公司特种车辆调度室总调度,公司碳粉准备作业负责人,在采用氮气新工艺进行充碳作业前,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未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仍然安排碳粉准备作业人员照常上岗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解析

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对于促进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但如果生产经营单位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的新设备了解与认识不足,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掌握得不充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新设备就可能成为导致事故的重大隐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对新工艺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将进入车载槽罐的作业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范围,未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负责人在工人实施作业前未对其进行教育培训,最终导致2名作业工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下面是一则典型的使用新设备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

2019年3月14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宁波华力兴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台新增攻牙机的运动部件和传功装置的安全防护装置缺失,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0-2004《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第5.2.3.1项的要求,可能对操作人员造成身体危害。

针对上述隐患执法人员当即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019年03月18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华力兴紧固件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