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典型事故案例】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10.19”较大灼烫事故
2018年10月19日上午7时53分许,贵州省镇远县西秀电冶厂发生一起矿热炉炉内爆炸喷炉导致作业人员灼烫伤亡事故,造成2人现场当场死亡、3人重度灼烫伤送医院经抢救、医治无效先后死亡。
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违规在炉台集中冒险作业,由于入炉原(辅)料、循环水冷却系统、电极压放操作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矿热炉膛内大量高温熔融物塌料喷炉,在未设置任何出料作业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加之该矿热炉出料炉门正对配电室出入口,事发之时多名人员滞留于炉台,导致伤亡扩大。
经查企业相关资料发现,2018年3月,原西秀电冶厂副总经理刘某平辞职,西秀电冶厂印发《关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变动及其职责的通知》对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调整,调整后简某华任组长,黄某贤任副组长,并明确黄某贤为副总经理级别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018年9月,西秀电冶厂安排简某华、黄某华、田某忠3人报名参加安全培训,简某华未参加培训考核,田某忠经考核不合格,黄某华经培训考核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同月,黄某贤参加复训并经考核合格,而简某华和田某忠在事发时仍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进一步调查显示,该企业于2017年10月10日发生一起矿热炉喷炉灼烫事故,造成1人灼烫伤,灼烫伤面积达35%,但并未吸取一般事故教训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建议,仍然不重视生产工艺管理。企业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工艺管理失控,未开展生产工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严、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黄某贤,西秀电冶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副总经理级别),分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黄某贤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不制止、不纠正并参与违章指挥违章冒险指导等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黄某贤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由黔东南州安监局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简某华,西秀电冶厂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简某华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未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未取得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未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重视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管理,未组织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风险辨识评估,未组织制定企业生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未深入排查治理企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成西秀电冶厂撤销简某华总经理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黔东南州安监局对其处以2017年度收入人民币40万元的40%即人民币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邹某辉,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邹某辉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虽未直接参与西秀电冶厂的企业管理,但未履行西秀电冶厂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定职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西秀电冶厂撤销邹某辉法定代表人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黔东南州安监局对其处以2017年度年收入人民币3万元的40%即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还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在从事生产过程中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安全意识不强,最终酿成惨剧。
下面是两则典型的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20年4月10日,福建省泉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泉州市泉港大地石化有限公司界山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员工林某顺存在未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擅自上岗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9年5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最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上海电气上重铸锻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