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肇事及“逃逸”的刑法规制 Research on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vehicle and ship accident and abandon
[0] 参见吴文正、李光辉、吴忠华:《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情况分析及对策》,《世界海运》2012年第2期,第30页。
[1]劳东燕教授认为,逃逸行为是独立的不作为,参见劳东燕:《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学》2013年第6期,第5页;黄伟明教授认为,逃逸行为是一种独立的作为,参见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的解释为切入点》,《法学》2015年第5期,第158页;楼伯坤教授主张“逃逸”具有独立的行为性,不能为原有的交通肇事行为所覆盖,参见楼伯坤:《对刑法第133条“逃逸“的逻辑解释——以加重犯为视角》,《河北法学》2008年第5 期,第109~110页。
[2]参见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476页。
[3]参见王志祥:《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第36页;曲新久主编:《刑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页。
[4]参见楼伯坤、林国蛟:《行为加重犯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130页;参见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的解释为切入点》,《法学》2015年第5期,第154页。
[5]参见侯国云:《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181页。
[6]有学者认为惩罚肇事逃逸行为没有正当性根据,理由是:即使是与交通肇事罪相似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也均没有规定事故发生后因“逃逸”而加重处罚的情况。如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是没有正当性根据的,是违宪的,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加重刑罚幅度的情况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应当进行合宪性审查。参见姜涛:《“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合宪性思考》,《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第162页。
[7]参见劳东燕:《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学》2013年第6期,第5页。
[8]王志祥:《情节加重犯基本问题研究》,《政法论丛》2007年第5期,第38页。
[9]参见张穹主编:《 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年版,第153页;参见陈兴良著:《规范刑法学》(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75~476页 。
[10]参见黄伟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性解释——以质疑规范目的的解释为切入点》,《法学》2015年第5期,第154页。
[11]参见楼伯坤、林国蛟:《行为加重犯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130页;陈洪兵:《“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及其克服》,《法学》2018年第2期,第171页。
[12]参见吴志权:《交通事故过失刑事责任争议问题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98年7月硕士学位论文,第53~54页。
[13]参见韩忠谟:《刑法原理》, 1997年12月作者自版增订15版,第215页。
[14]俄罗斯联邦刑法第6条设置了公平原则, 过失伤害与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以过失致一人重伤作为入罪门槛,但是职务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生活过失。例如,刑法第118条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限制自由或六个月以下拘役刑;如果因不当履行业务职责而过失致人重伤的,最高可判处四年以下限制自由刑或一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15]俄罗斯联邦刑法第125条的“见危不救罪”的构成条件是“明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处于危险境地,但由于年幼、年老、疾病或者孤立无援而不能自我保护,行为人能够给予帮助且有义务关照他、或者自己将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置于危险境地而不予救助的,判处……”
[16]Танага. И.В. Нужна ли в УК РФ специальная норма об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за оставление места дорожно-транспортного происшествия? // Вестник Краснодар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МВД России. 2014. № 4(26). С. 50.
[17]Танага. И.В. Нужна ли в УК РФ специальная норма об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и за оставление места дорожно-транспортного происшествия? // Вестник Краснодар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МВД России. 2014. № 4(26). С. 51-52.
[18]参见王欢:《日本伊豆大岛撞船事故中国籍船员被判3年监禁》,《环球网》2014年3月16日国际新闻,网址:http://news.sohu.com/20140306/n396155689.shtml,2019年10月22日浏览。
[19]参见劳东燕:《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学》2013年第6期,第4页。
[20] 楼伯坤、林国蛟:《行为加重犯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129页。
[21]冯亚东、李侠:《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解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第2期,第43页。
[22]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
[23]赵微著:《海上交通事故刑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20年1月版,第213页。
[24]陈洪兵:《“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与克服》,《法学》2018年第2期,第171页。
[25]参见冯亚东、李侠:《对交通肇事罪“逃逸”条款的解析》,《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年第2期,第43页。
[26]参见楼伯坤、林国蛟:《行为加重犯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2期,第130页;陈洪兵:《“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及其克服》,《法学》2018年第2期,第171页。
[27]张明楷教授等人主张以逃逸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23页;彭菊萍:《浅析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有关问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第106页。反对者认为,不应以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为认定“逃逸致死”的前提条件。只要因交通肇事致他人受伤或者昏迷而不能自救,以及肇事后不设置警示标志、清除路障,导致发生后续致人死亡的,均可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参见陈洪兵:《“因逃逸致人死亡”条款虚置化的原因及其克服》,《法学》2018年第2期,第174页。
[28]劳东燕:《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学》2013年第6期,第13页。
[29]李波:《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以作为义务的位阶性为视角》,《政治与法律》 2014 年第7 期,第124页。
[30]陈瑾昆著: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刑法总则讲义》,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31]船鼻艏撞入他船中间部位后马上倒车的行为非常危险,受害船只会因此立即进水而翻沉,如果保持两船紧紧相连的状态,遇险船舶便不会进水,也不会立即沉船,船上人员便有机会获救。
[32]参见姚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刑法规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第161-162页。
[33]参见赵微、庞婧:《船舶肇事逃逸刑事追责的困惑与出路》,《人民司法》2018年第19期,第23页。
[34]赵微、庞婧:《船舶肇事逃逸刑事追责的困惑与出路》,《人民司法》2018年第19期,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