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特殊工种相关的安全案件处理案例

01苏州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现场3人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查其中1人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且在有效期内,另有2人经《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常福街道安监科立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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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常熟市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该公司从事焊接作业的3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法在《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 3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的,故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常福街道安监科立即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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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苏州茂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张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4苏州创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陆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5常熟市科尼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刘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06苏州弗兰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焦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07常熟市蓝焰热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08常熟隆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薛某、张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09常熟市新世纪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王某、张某、倪某等多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伍万零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10苏州彩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陈某等三名员工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11常熟市辛庄镇博庆金属制品厂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郭某、陈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12苏州创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处罚

该公司员工徐某、袁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从事金属焊接作业,以上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的危险性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甚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上海2010年11月15日教师公寓大火,烧死58人、直接损失1.58亿元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就是由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焊工违章作业造成的。因此,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要求,切实保障企业及社会安全。


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山东烟台讯:6月17日晚,市应急管理局、金岭镇政府和金岭派出所在联合督导检查时,发现烟台市海顺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产整顿期间,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违规明火作业,公安机关和应急消防救援部门随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生产规定和相关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当晚安排两名无操作证的电焊工违规明火作业。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两名无证电焊工,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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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无证上岗、证件过期,企业将面临重罚


通报一:日常巡查发现一企业9名员工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8万


5月19日广东日报发布东莞市兰博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名电焊作业人员均无证上岗,在企业车间作业时,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并制止。为此,该公司被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立案调查,并被处以4.8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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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二: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了解,去年9月,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普查,企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东莞市凤岗应急管理分局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对企业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截至目前,该分局累计查处无证或特种作业证过期企业5家,处罚5家,罚款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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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三:因电焊工无证上岗,企业负责人被强制刑拘


近期,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一家企业中,因半数电焊工为无证上岗,东吴镇安监所已立案处罚,企业负责人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具体情况如下视频

,时长01:32


东吴镇安监所负责人表示:

“这家金属制品企业在我们辖区里属于规模比较大的企业,由于行业特殊性,电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环节。因此,我们在当天上午发现这一情况时就立即告知企业整改。在下午进行‘回头看’检查的过程中,我们再次对这家企业进行检查,但是发现企业仍然没有整改,还在违规操作。”

图片发现这一情况后,东吴镇安监所立即联合辖区派出所,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东吴镇安监所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据悉,该企业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通报四:3月15日,宁波鄞州区塘溪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企业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厂房内有1名电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核查。经询问,确认该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涉嫌无证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塘溪派出所,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经查实,该电焊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据此对电焊工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通报五:浙江慈溪市开展工业企业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针对无证焊接、切割,采取“发现即查处”的强硬手段,严惩违规动用明火作业的行为,3月下旬的半月内已相继查获5起违规作业事件,相关人员被处予3-10日不等的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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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违法处罚进一步加重,无证上岗最高可罚20万!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央纪委通报:因一张动火票总经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职人员被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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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天津汇洋石油储运公司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被处理。


天津市纪委监委介绍,针对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依据联合调查组核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天津市委常委会批准,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作出严肃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诫勉处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道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给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党委委员,市港航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立国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向亭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给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处副处长陈立峰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责成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总结教训,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并予以罚款;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因一张违规作业票,总经理等5人被拘留


2020年8月,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8·4”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国务院安委办专题部署开展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明查暗访工作。国务院安委办派出6个工作组,赴河北、山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云南、贵州、重庆、四川、甘肃等11个省份和天津、青岛、上海、宁波港等4个重点港口,重点抽查辖区内硝酸铵生产、储存数量大的企业、化工园区和涉及硝酸铵流向的港口货场。


2020年8月8日,国务院安委办第一检查组来到天津港开展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当检查到位于天津港南疆石化小区的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时,仍然发现了安全隐患和较为严重的问题。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主营:燃料油的储存、经营及简单加工。该公司油库内设有8个巨大的油品储罐,周边均为石化储运企业。


检查组通过作业现场散落着的未来得及撤走的电焊工具和焊条判断,这是一次尚未彻底完成的的动火作业。


检查组:动火作业存在以下10个问题


1、该动火作业票的内容设置,严重不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要求,缺少“动火部位和动火内容”一栏。

2、完工验收时间是8时20分,动火开始时间却是8时30分。

3、动火气体分析时间记录为8时40分,而该项分析本应该在票证审批之前。时间记录存在诸多前后矛盾和逻辑错误

4、作业级别被标记为“一级”,但票证上记录的动火时间为8:30-17:10,超过一级以上动火作业票证的最长有效期:8小时;且当日是周六,作业级别应提级为“特级”。

5、安全教育人处空缺,极有可能未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涉及的其他危险作业栏处被标记为“无”,事实上检查组发现,现场还同时存在用电作业和登高作业。

7、危害辨识仅识别了“着火和灼伤”,现场还存在触电、高处坠落等危害。

8、作业票仅有一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式三联”要求。

9、企业把检修安排在休息日,本身就不合理,同时发现监火人擅自提前离开了动火作业现场。

10、当日值班的企业领导不在厂区,一旦厂区发生事故,极有可能找不到负责人员。


检查组:厂里到底有没有安全明白人?


“这样的作业单形同虚设。”  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委常委、副区长贾堤在事后这样评价。作业票证一旦流于形式,就失去了安全防线的保障作用,等于没有。


第一检查组组长、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司长孙广宇说:“黎巴嫩贝鲁特港重大爆炸事件教训就在眼前,我们必须深刻吸取教训,绝不允许安全管理上的形式主义。”


随后,检查人员对匆忙赶来的总经理进行询问。“你知道今天有动火作业吗?”“动火作业要注意什么?”“这张作业票证上有什么问题?”“现场安全教育进行了吗?”总经理回答得懂什么支支吾吾,检查组人员又问:“你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事故导致死亡几人、重伤几人、经济损失达到多少万元?”该总经理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不正确。


“厂里到底有没有安全明白人?”检查人员说。


总经理、仓储、安监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2020年8月8日8时30分许,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号装卸车站台原有弃用管线进行电气焊作业。汇洋公司总经理韩某、储运部负责人赵某某、安监部负责人刘某、机电部负责人(现场监火员)马某某违规开具《动火安全作业证》。随后,电焊工唐某某进场作业,现场监火员马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前期调查,确认该作业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13日,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韩某、马某某、赵某某、刘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