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工地塔吊吊物坠落,造成1死4伤!5名直线责任人被立案追责!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0年12月2日下午3时左右,位于龙湖区金霞街道辖区内的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施工作业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3.62万元。

汕头市龙湖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经过

  1. 2020年1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工地班组负责人刘某易安排2名普工当天下午随货车将龙骨型材送至项目工地。材料进场前刘某易有向项目部进行报备。

  2. 下午1点38分,刘某易通过微信通知青某容下午有材料需要吊装,青某容告知其材料进场后由地面指挥协调塔吊吊运工作,她负责在楼顶解钩。

  3. 下午2点30分左右,材料进场,两名普工随货车进入工地,由刘某易安排协助塔吊作业,二人负责在货车上捆绑龙骨型材。

  4. 下午3点10分左右,开始第一次起吊。事发时所用绑绳为尼龙吊带,由于起吊龙骨型材数量较多,体积较大,吊带不够长,无法采用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捆绑,二人用尼龙吊带兜住龙骨型材后采用钢丝绳穿过吊带耳朵并用螺纹扣锁住的方式捆绑。

  5. 二人捆绑后交由塔吊地面指挥的起重司索信工徐某确认后就离开货车。

  6. 徐某在未确认捆绑是否符合安全起吊条件的情况下呼叫塔吊司机起吊,起吊时龙骨型材平稳没有滑动,直到吊到约42米高空处,龙骨型材从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围档内部;一部分散掉到工地围档外面的长平路道上,并砸到路过的汽车和行人,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3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直接原因

吊运龙骨型材过程中,在未按照兜绳捆绑法、卡绳捆绑法等操作规程捆绑牢固的情况下,地面指挥的司索信号工指挥塔吊司机起吊,违反了《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4.0.7、4.0.12、6.1.1等规定,以致龙骨型材在起吊及随吊臂转动过程中因惯性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高处坠落砸中地面人员和车辆

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人员(5人)

  1. 徐某,塔吊指挥分包单位起重司索信号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2. 张某铭,塔吊租赁单位塔吊司机。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张某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3. 李某,专业分包单位执行经理。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4. 欧某雄,劳务分包单位普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欧某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5. 欧阳某某,劳务分包单位普工。龙湖公安分局金园派出所以欧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予以立案侦查

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2人)

  1. 安某平,系专业分包单位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项目经理

  2. 杨某保,系塔吊指挥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

建议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人员(1人)

  1. 赵某,塔吊指挥分包单位华润中心三期现场管理人员

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单位(4家)

  1. 专业分包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 塔吊指挥分包单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施工单位广东分公司汕头华润中心三期万象城B区(暂名)项目(第二期)项目部。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理。

  4. 监理单位汕头华润中心项目监理部,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照建筑施工领域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事故启示:

注意!不是出了事故就是安全员责任!事故要追究直线责任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比如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总经理,对分管领域的安全要负责任。下属企业里面,安全管理团队配备得不到位,缺人,由此导致的事故这个副职是要负责任的。比如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如果下属企业里安全投入不到位,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是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