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50000元!公司负责人把环评报告当作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更不能替代,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充分落实职业卫生工作,劳动者的健康高于一切,切勿张冠李戴,敷衍了事。
最终,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