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50000元!公司负责人把环评报告当作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卫生监督所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属于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行业,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工作场所存在烟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发现该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已过期,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当场予以警告并责令一个月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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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多次督促该公司负责人尽快落实。一个月后,执法人员再次入企检查,公司负责人却兴冲冲地拿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表示已经按要求完成职业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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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更不能替代,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充分落实职业卫生工作,劳动者的健康高于一切,切勿张冠李戴,敷衍了事


最终,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最终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