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松山湖团泊洼华为实验室项目G2栋火灾相关情形,2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起诉。
2019年12月24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部部长被告人葛某某代表**与王某某签署《工程施工合同》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约定由王某某承接**的华为远场天线暗室焊接工程。2020年3月,**进场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团泊洼华为实验室项目“G2栋”(以下简称“G2栋”)安装暗室吸波材料,并指派葛某某为该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过程中由王某某招聘、提供电焊工人。根据合同进度,由葛某某请款,**财务将相关电焊工人费用打款至葛某某账户,葛某某再转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每名焊工每天40-50元进行提成后发放电焊工工资,多余款项返还给葛某某由葛某某个人占用。2019年12月5日,王某某转给葛某某大姨徐某某的微信5000元作为好处费;2020年5、6月份共计转给徐某微信账户40000元作为工程多余款项的返款给葛某某。**进场后,被告人葛某某在该项目负责施工工地员工的工作安排。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派遣,违反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在没有经过专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进入“G2栋”进行电焊作业,葛某某对李某某无证上岗的情况没有进行监管、禁止。期间,“G2栋”的物业管理方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葛某某、李某某于6月16日签署《承诺书》,保证“按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杜绝无证作业”。同年7月份,葛某某联系王某某将物业的要求告知王某某。7月11日,王某某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发给“老必”(具体情况不详),通过“老必”为李某某制作了虚假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邮寄给了李某某。葛某某对该证件的真伪没有做任何质询、审核的情况下安排李某某继续从事电焊工作。期后,**动火作业需向万科物业申报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均以李某某该假证信息进行了填写。2020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G2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进行电焊作业,期间,高温焊渣引燃暗室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等物质引发火灾。被告人葛某某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寻找火源、组织扑救无效后疏散人员离开。15时许,万科物业松山湖团泊洼项目安全班长被害人张某某、团泊洼项目消防工程师被害人刘某某、湖团泊洼项目SHS专员、消防安全监督员被害人何某某相继进入现场,后当场死亡,经鉴定,三名被害人均符合烧死。经初步勘验估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暗室及暗室内受损项目、业务部门仪器仪表等、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物业管理的物品损失以及员工车辆损毁等损失共计39454236.15元。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无视国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