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布的一个法院判例,引起了很多物业人、消防人、律师的关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罚款是为了解决问题。是为了引起相关责任方的重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解决实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十八条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其实是两层意思:一是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一是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宣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1)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公司并不只是为住宅区服务的,还为办公区、商务区、工业区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保安(消防)、保洁、水电气维修、停车管理、生活服务等。物业公司服务什么,主要是看物业合同,这算是民事约定,一方给钱,一方按约定服务。不给钱还要求服务的,给了钱不服务的,都是耍流氓。(2)消防法十八条二款为啥单独针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规定?值得注意一下的是,住宅小区既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没有纳入消防责任体系之中的,也就是没人负责,消防监管时找开发商没用,人家把房子卖了,产权没有的,找全体住户?那没法找,也没法处罚。后来,消防法修订了一次,在十四条二款规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但这个“管理单位”是谁(住建、居委?哈哈,人家不管)不太好明确,而且职责太多,没法履行。因此后来又改了一次,就是现在这个条款了。(3)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复杂。住宅区的主人是全体业主,一些老住宅区没有维修经费,业主(或部分业主)也不愿意出钱,这怎么维护呢?毕竟作为物业公司,是收钱服务的,现在收的钱可能是保洁费、绿化费,没有消防设施维护费啊,总得讲点道理,不能让公司自己掏钱给维护吧,特别是要花大钱的时候。首先可以按《消防法》六十七条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警告。其次,有符合《消防法》六十条条款的,可视情处罚。靠山屯认为,处罚不是目的,处罚是为了解决问题。“视情”就是本着这个思路去执法。比如共用的消防设施没有维护管理好,要查明原因:是业主没有给钱还是给钱了,建筑的维修费(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申请)还有没有、有的话申请了吗,物业公司有没有就此说明情况并征求业主意见,如果这些事儿都做了,就是没钱,那罚物业公司就没意义,不要罚。如果上面那些事儿没做,那罚物业就有意义,就能够督促物业公司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