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乘坐同一吊篮坠落死亡!项目负责人劳务承包人追究刑责,另有11人被处罚!

2021年9月30日13点10分许,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事处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一起吊篮坠落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6.18万元。

近日,红河州应急管理局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





事故直接原因

1、吊篮严重超员,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 规范》JGJ202-2010 中第 5.5.8 条规定:吊篮内人员不应超过2个,事故当时吊篮内作业人员有5人

2、悬吊平台上升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悬吊平台左边(面向煤气柜)侧向护栏直接顶到煤气柜屋面挑檐底部,产生反作用力,进而增大工作钢丝绳的拉力,导致左边悬挂机构滑移、失稳,右边悬挂机构连同配重被巨大的拉力同时拉倒,吊篮瞬间倾覆坠落;

3、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绳,现场勘查仅有一根安全绳,且固定在离地面61米处的煤气柜上,低于事故发生时悬吊平台所处位置,不符合《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2013中第3.14条规定;

4、左、右悬挂机构(面向煤气柜)悬前梁长度不一致,经对事故吊篮现场测量,左边安装长度为1250mm,右边安装长度为1450mm,在悬吊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水平偏斜;

5、未安装上限位块,上限位器失效。经事故现场勘查,上限位器左右各一个,与之配套安装的两个上限位块均没有安装。其中,左边(面向煤气柜)上限位器触点不能自动复位。

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吊篮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未按规范设置安全绳,未安装上限位块,上限位器失效;左、右悬挂机构(面向煤气柜)悬前梁长度不一致,在悬吊吊篮运行过程中产生水平偏斜;吊篮严重超员,悬吊平台上升过程中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 导致悬吊平台左边(面向煤气柜)侧向护栏直接顶到煤气柜屋面挑檐底部,产生反作用力,进而增大工作钢丝绳的拉力,导致左边悬挂机构滑移、失稳,右边悬挂机构连同配重被巨大的拉力同时拉倒,吊篮瞬间倾覆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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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出借资质给梁某聪承包工程使用,并收取管理费,只收费不管理,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出现严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吊篮出租单位无吊篮安装、拆卸和维护保养等资质证书,安排无资质的人员参与承租方对吊篮的组装、测试和维护保养;未按合同约定全程指导承租方进行吊篮安装。

3、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整体转包工程;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专项巡查检查,缺乏专人现场安全监督;对施工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和进厂人员持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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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2 人) 

(1)杨某,男,群众,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10月4日移送蒙自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10月18日蒙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孙某云,男,群众,涉事工程组织施工劳务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21年10月4日移送蒙自市公安局进行立案侦查,10月18日蒙自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企业有关人员处理建议(11 人) 

(1)梁某聪,男,群众,施工单位第二十一分公司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2)邹某尧,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3)李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4)杨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5)丁某海,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检修工程部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6)陈某,男,中共党员,承包单位安环生产部部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7)向某亮,男,中共党员,吊篮出租单位经营者,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8)许某波,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副总经理,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9)彭某伟,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总经理助理兼任装备技改部部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0)王某辉,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动力能源厂厂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11)施某贵,男,中共党员,发包单位动力能源厂生产安全副厂长,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有2名公职人员被处罚。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议由河南省新乡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依法处理。

(2)承包单位,建议由红河州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