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利皮革(扬州)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3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创利皮革(扬州)有限公司厂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5台燃油叉车)进行尾气排放监督抽测。《检测报告》表明:其中的3台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烟度)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检测方法(自由加速法)》标准限值。2021年12月1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处罚。

案件点评

近年来,国家对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汽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社会普遍关注,而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尾气排放则相对被忽视。本案作为扬州市首例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案件,表明了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此类违法排污现象的重点关注。今后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