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3月25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共有从业人员5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公司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浙江辕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5月13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合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