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新丰建材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案

2021年11月18日下午,长兴县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新丰建材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0名,按规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该企业自2020年5月以来并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新丰建材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规定,另外,调查发现该企业还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2月27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合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