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报长腰山开发影响滇池生态事件处理结果,时任昆明市长等58名干部被追责!

2月1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关于“古滇名城”长腰山片区及滇池南湾未来城五渔邨项目违规违建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发布。《通报》指出,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意识淡化,失职失责,决定对29个责任单位追责问责:对包括昆明市委市政府、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在内的8个省管单位和晋宁区委区政府、滇池管理局等12个处级单位,以及9个科级单位以及58名责任人追责问责。


2021年5月6日,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曝光“云南昆明晋宁长腰山过度开发 严重影响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典型案例,案例指出,昆明相关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不到位,围绕滇池“环湖开发”“贴线开发”现象突出,长腰山区域被房地产开发项目蚕食,部分项目直接侵占滇池保护区,挤占了滇池生态空间。


长腰山位于滇池南岸,是滇池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滇池重要自然景观,曾经是昆明市城市重要生态隔离带,对涵养滇池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2015年1月以来,昆明诺仕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长腰山区域,陆续开工建设滇池国际养生养老度假区项目。据调查,该项目规划占地3426亩,约占长腰山总面积的92%,规划建设别墅813栋、多层和中高层楼房294栋,建筑面积225.2万平方米。其中,面向滇池区域规划建设别墅390栋、多层和中高层楼房25栋。规划项目已全部实施,长腰山生态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滇池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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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卫星地图显示,长腰山90%以上区域已被开发为房地产项目,长腰山变成了“水泥山” 图源:生态环境部


《通报》显示,2016年11月,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一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滇池保护设施的规定不明确,第四十五条对二级保护区内允许建设的‘生态旅游、文化建设项目’和禁止建设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也没有明确界定”,要求云南省进行整改。根据省委、省政府整改总体方案要求,昆明市政府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负责立法修订起草工作。


2017年12月19日,昆明市上报的修改文本未落实整改要求,内容仍然模糊不清,为企业“借坡下驴”,打着康养旅游的幌子进行房地产开发埋下了伏笔、提供了便利,为“古滇名城”、滇池南湾未来城五渔邨等项目大张旗鼓打“擦边球”进行建设留下了“暗门”。


2021年5月6日,督察曝光案例中曾指出,当地党委、政府政治站位不高,在滇池保护治理上态度不坚决、行动打折扣,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只算小账、不算大账,只算眼前账、不算长远账,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没有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滇池。昆明市迟迟不按《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要求编制出台滇池保护规划,导致滇池保护长期无“规”可循,滇池“环湖开发”“贴线开发”现象愈演愈烈。云南省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未及时指出并制止滇池长腰山等区域的违规开发建设问题。

根据云南省委统一安排部署,2021年5月7日,云南省纪委省监委成立“5·07”专项工作组,统筹整合省、市、区三级纪委监委力量,对“古滇名城”长腰山片区以及滇池南湾未来城五渔邨项目违规违建问题以事立案、直查直办。


经查,省级相关部门、昆明市、晋宁区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部分领导干部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浮于表面,践行“两个维护”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对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应付整改;三是政绩观扭曲,与民争湖、与民争利,公众利益让步于私人利益;四是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想方设法为项目建设铺路搭桥;五是权力观不正,责任意识不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经省委批准,决定对“古滇名城”长腰山片区及滇池南湾未来城五渔邨项目违规违建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问责详情如下:

(一)对29个责任单位追责问责

1.对8个省管单位追责问责

(1)给予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自然资源厅等5个单位通报问责。

(2)责令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3个单位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对12个处级单位追责问责

(1)给予中共晋宁区委、晋宁区人民政府,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昆明市林业和草原局、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晋宁古滇历史文化旅游区管理委员会等7个单位通报问责。

(2)给予昆明市水务局检查问责。

(3)责令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司法局等4个单位向昆明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对9个科级单位追责问责

(1)给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晋宁分局、晋宁区自然资源局、晋宁区水务(滇管)局、晋宁区林业和草原局、晋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宁区城市管理局等6个单位通报问责。

(2)给予晋宁区财政局、晋宁区发展和改革局、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等3个单位检查问责。

(二)对58名责任人追责问责

1.对16名省管干部追责问责

(1)时任昆明市晋宁区委书记,西双版纳州委原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傅希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昆明市政府原副市长王道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2)给予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时任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喜良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调研员;给予时任昆明市晋宁区委书记、现晋宁区正处级干部李福军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时任昆明市政府副市长、现昆明理工大学保留副厅级待遇干部吴涛,因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昆明市政府副市长、现任省自然资源厅厅长高中建,因还涉及其他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现任省林草局副局长夏留常,时任昆明市政府副市长、现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陈勇,因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

(4)给予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现任省政府参事杨洪波,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现任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刘德强,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刁殿伟(已退休),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杜筑华(已退休),时任昆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现任省乡村振兴局局长黄云波,时任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昆明市政府秘书长、现任昆明市政协副主席胡炜彤,时任昆明市晋宁县委书记、现任昆明市东川区四级调研员张之亮,时任昆明市滇管局副局长、现任昆明市盘龙区委书记沃磊等8人诫勉问责。

2.对28名县处级干部追责问责

(1)给予时任晋宁古滇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晋宁区政府区长徐波(已辞去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给予时任昆明市滇管局局长柳伟,晋宁区政府原副区长陈海清,晋宁古滇管委会原副主任苏雪峰等3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时任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兴舜(已退休),时任晋宁县政府县长、现昆明市文旅局干部岳为民,昆明市滇管局局长付文等3人因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

(3)给予时任昆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现任昆明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毅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昆明市林业局副局长杨国荣(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处长、现任省审计厅二级巡视员李燕,时任省林业厅林政处处长、现任省林草局二级巡视员陈立贤,时任昆明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处处长、现任昆明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务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杨树斌,时任昆明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现任盘龙区政协二级调研员耿琏,时任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兼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现任昆明市城管局二级调研员董健平等5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晋宁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现任晋宁区政协主席吕丰,时任晋宁县政府副县长、现任昆明市委巡察办主任张剑扬,时任晋宁县(区)政府副县(区)长、现任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普娅馨等3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昆明市林业局局长、现任昆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令衡,时任昆明市滇管局副局长、现任昆明市城管局副局长赵志德等2人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昆明市滇管局局长、现任昆明市滇管局二级调研员尹家屏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调研员;给予时任晋宁古滇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主任、现任晋宁古滇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郑佰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4)给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现任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王涛,时任昆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肇圣(已退休),时任昆明市水务局局长、现任昆明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储汝明,昆明市滇管局副局长陈志强,昆明市滇管局总工程师余仕富等5人诫勉问责。

(5)给予时任昆明市文旅局副局长、现任昆明市文旅局三级调研员林克俭,时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地方事务管理局局长、现任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文旅投促局局长郑云通报问责。

3.对14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追责问责

(1)给予时任晋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综合科科长闫辉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中级工;给予时任晋宁区规划局局长郑云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2)给予时任昆明市滇管局环境影响监督处副处长、规划与建设项目审查处处长、执法监督管理处处长、现任昆明市滇管局湿地管理处处长张颖,晋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何劲昆,晋宁区城市管理局局长纳树森等3人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晋宁古滇管委会财政局局长、现任晋宁古滇管委会财政局四级调研员高联成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晋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现任晋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赵建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晋宁县(区)财政局局长、现任晋宁区财政局三级调研员熊艳荣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晋宁古滇管委会城建局局长、现任晋宁区昆阳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夏治祥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3)给予时任晋宁县水务局副局长、滇管局局长、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晋宁大队大队长、现晋宁区政协保留正科级待遇干部赵继宏,时任晋宁县(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现任晋宁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级主任科员杨继红诫勉问责。

(4)给予时任晋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学瑛(已退休),晋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俞宁,时任晋宁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现任晋宁区文旅局一级主任科员陶永芳等3人通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