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向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9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湘潭市雨湖区戴某的民房内查获10个13kg装液化石油气实瓶。经查明,该10瓶液化石油气实瓶用于经营出售,由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提供。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向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