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 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明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某充装站擅自为长沙市某瓶装燃气经营门店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销售,40个气瓶全部非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自有气瓶。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湘潭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