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输配公司挖破小区污水和雨水管网,造成污水流出,被行政处罚

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249663125Y             

法定代表人:江勇

地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3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5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施工队伍在黄山市区燃气管道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挖破城东花园小区污水和雨水管网,造成污水流出,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导致污水经雨水管道排入新安江。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2月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1年12月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1年12月10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勇、黄山项目部经理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黄山市、黄山区和徽州区(2020-2021年度)常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6.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黄山项目部与黄山市鸿发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市政配套工程及土方开挖协议》复印件1份;

7.南京燃气输配有限公司《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置措施》复印件1份;

8.城东花园污水管破损处污水水质检测报告(安环检(2021)第1818号)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月21日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黄环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和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立即修复破损的雨污管网,消除环境影响,并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核算,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圆整(¥24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黄山市工商银行荷花池支行  

户    名:黄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帐    号:1310091329024909727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