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涉及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尚在建设期间,或者已经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
2、已办理环评申批手续,且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照环评文件批复建成并正常运行,但未办理环保验收,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备案的;
4、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大气污染物 (不含恶臭、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仅有一项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10%;pH值超标幅度在±0.5以内;油站气液比超标幅度在±0.05以内,并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5、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0日内完成整改;或者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危险废物数量在0.1吨以内,2日内完成整改的;
6、工业企业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总量小于10立方米,且堆存时间不超过3天,当场整改的;
7、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环境信息或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2日内完成整改的;
8、自行监测缺失率小于10%的;
9、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排污信息的;
10、不超过规定期限1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11、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固废量<1吨的;
1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3、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