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 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处罚


1、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处于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的;


2、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3、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能够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各项环保验收手续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相关主要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5、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6、染源自动监控日均值数据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自首次超标后持续时间不超过24小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并经监测达标排放的;


7、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8、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9、3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备案、应急培训,或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或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0、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11、不正常使用焊烟等相关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行为,首次发现,正在使用的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主动整改的;


12、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首次发现,可以当场立即完成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