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 “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
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 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