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隐瞒病史爬塔吊过程中跌落死亡!各参建单位履职到位未受处罚!

2021年5月1日13点40分左右,梅州昌盛实验学校在建工地二区3号楼发生一起工人从塔吊坠落死亡事故。

近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这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单位履职到位,均未受处罚。

事故原因分析

1、身体原因导致坠落事故发生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及文某的丈夫蒋某喜提供的《关于文某生前身体状况的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2018年8月11日、2020年10月16日)和《询问笔录》显示,文某生前患有不适宜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隐瞒了相关病史。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查,从人遇到突发应急情况的本能反应情况分析,如突然失足,第一本能反应应是快速伸出四肢去攀抓周边的着附物品进行自救,这样一来就会在下坠的起始阶段会与塔吊产生横向碰撞,产生水平方向的推力,向外偏离;或者四肢伸展开来后受塔身构件的竖向反作用力,身体受到承托而止跌。但实际上文某是直接从一个内径只有约70cm直径的爬梯内筒从五楼天面层以上垂直摔下至塔吊基础处(高度约30米),而未遇阻挡发生横向偏离或竖向承托,据此,文某是在坠落前已经知觉模糊或者昏厥而未能作出本能的避险自救反应。

2、情绪原因导致坠落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再进一步深入了解,文某的家庭经济情况较为困难,家中有一老人(家婆)需要赡养,下有三个未成年小孩(一个读初中,两个读小学)需要抚养,丈夫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自2008年1月做过手术后就无法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家庭经济重担就压在文某身上。文某除了做塔吊司机外,平时从工地下班以后也做其他兼职补贴家用,事发前几天文某还去做了兼职。上述情况从侧面反映了文某带着不稳定的情绪攀爬塔吊的可能性较大,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文某生前身体情况

文某于2018年8月11日到广东省梅州市人民医院心血管内二科就诊,医生诊断她有两项病征:一是心脏瓣膜病,二是心律失常:室性早搏。

建议:长期服药治疗(据查医学资料:心脏瓣膜病临床最普遍的症状是:胸痛、心跳加快、心律紊乱;呼吸困难、气急、虚弱乏力、难以维持日常活动;头昏眼花、意识模糊,严重者可发生晕厥;脚踝和胸部、腹部出现水肿。)。

文某于2020年8月份骑摩托车意外摔伤造成头部受伤流血,面部肿胀,之后到附近的门诊做了简单的包扎处理。

过了一段时间,文某面部表情有些僵硬,张口受限,经常性头痛、头晕,并感觉手脚无力。

文某于2020年10月16日到梅州市中医医院就诊,做了系列检查,医生建议动手术进行治疗,并作了术前检查。文某回家和丈夫蒋某喜商量后,考虑到家中经济条件等原因,就没有进行手术。

后来,文某向丈夫蒋某喜反映她会感到面部僵硬不舒服,也会有颈椎酸痛不适的感觉,偶尔会感觉头痛、头晕等,但没有去医院治疗。

以上情况说明文某生前患有不适宜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且未告知施工单位。同时,文某在2020年10月23日入职时填写的身体健康状况为“良好”,隐瞒了自身的相关病史

事故性质

经调查取证、专家分析和对相关人员询问,通过综合分析研判,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下面来看看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是如何履职的,供大家学习参考:

01

施工单位履职情况

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均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均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企业、项目部人员管理架构健全,各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企业已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健全;工程项目部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多次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企业按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企业能落实对新入职员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危大工程作业能对相关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02

监理单位履职情况

监理单位能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配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已编制相关工程监理规划、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管理制度;总监理工程师有定期主持召开项目工程例会,对危大工程的实施过程有进行安全旁站,相关人员按规定落实监理职责。

03

建设单位履职情况

公司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将安全措施费列入工程项目预算并按时支付给施工单位;同时落实了安全生产方面协调参建各方的职责。

04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文某持有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证号:粤A0420*****103T),操作类别: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使用期自2020年1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春节复产复工前,文某于2021年2月27日接受公司(第一级)安全教育,于2021年3月2日接受项目部(第二级)安全教育,于2021年3月5日接受班组(第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春节后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岗位职责教育,并以90分通过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教育考核;事发当天,文某按要求穿好防滑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上述事故中各参建单位已履行了安全管理职责,均未受到处罚!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

7月5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家园桩基础、主体工程“5·23”亡人事件调查报告》。6月1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荔湾区冲口街“32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4月27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深圳市正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在上述3起事故中,各单位在安全工作中履职到位,均未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