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后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造成2楼、3楼业主房屋财产损失。近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钱。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事故引起的两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作出宣判,分别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两家业主财产损失7.3万余元和1.1万余元。架空层电动车着火烧到了楼上业主新房装修烧坏了凌晨两点,小区大部分居民都在睡梦中,杭州某小区一单元楼下架空层突然火光四射,浓烟滚滚,多辆电动车和智能充电桩烧毁严重。经过消防队奋力扑救,二十分钟后大火终于扑灭。经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该幢1楼架空层东南侧智能充电桩下方电动车,起火点为智能充电桩下的一辆电动车电瓶,起火原因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故障引发火灾。此次火灾导致十几辆电动车被烧毁,部分车辆的轮胎也严重融化致脱落。经鉴定机构鉴定,架空层剪力墙、一层梁、一层楼板均有不同程度受损。而受火灾损害最严重的是2楼业主。他的房屋是新房,当时正在装修。“我们的新房正在装修,辛辛苦苦装了两个多月,现在全都白做了……”2楼业主吴先生心痛道。
吴先生的房子因火灾导致已做好的装修严重受损,需要返修重做,延误装修工期3个月。已安装的空调设备器具线路损坏,均已无法正常使用。此外还有墙面受损,需要重做外墙防水漆,窗体及玻璃受损需要更换。“我们楼上的小伙子家窗户也烧了,墙面、地面和家具都熏黑了,要重做。”吴先生说。物业擅自安装充电桩留下安全隐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楼下的架空层应该是给业主休闲娱乐的场所,不是停放电动车的地方,更不应该在这里安装充电桩。”吴先生说,“架空层安装充电桩后,也没有安装烟雾报警器、喷淋灭火装置和监控设备,物业没有尽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吴先生夫妇和3楼业主马先生分别起诉物业公司,要求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而物业公司认为,安装的充电桩没有问题,侵权人应该是发生故障起火的电动车车主和电动车生产厂家,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拱墅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在原本规划用途为娱乐活动场所的架空层加装电动车充电设备,用于电动车停放、充电,因电动车充电故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给两案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失。但依据现有证据,物业公司与其他侵权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因此,拱墅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吴先生夫妇各项损失7.3万余元,赔偿另案原告3楼业主马先生各项损失1.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