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对某酒店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伪造证明文件;消防技术服务;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机电公司在依法注册的执业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为大兴区某酒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调查过程中,某机电公司称其没有为某酒店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也未制作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消防设施维保记录上的印章与某机电公司的公章不一致。通过调查,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段某供述了其为应付消防检查、逃避监管,私自刻制某机电公司印章、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的违法事实。此外,段某还主动交代了其以同样方式为其在通州区经营的另一家酒店伪造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的事实。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与大兴区、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立案,对两家酒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移送了段某涉嫌伪造有关证明文件的相关线索材料。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12日,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大兴区涉案酒店“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8月23日,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通州区涉案酒店依法从轻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段某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典型意义】

自取消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后,消防救援机构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对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全流程监管发现违法线索,总队和支队“相向检查、同向归集”,综合运用询问查证、聘请鉴定等方式深入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查清违法主体、主观目的和实施手段。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办理中,消防救援机构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执法协作合力,对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参考价值。